最后的皇妃:监房一夜夫妻情未挽回婚姻
2009年12月17日 09:12凤凰网历史综合 】 【打印共有评论0

经与抚顺战犯管理所研究该案审理问题,由于溥仪当时是未决犯, 法院不能对他实体传讯。于是王殿贵将案件受理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通过该所送达溥仪。溥仪收到起诉状副本立即写出《答辩》,这份材料由抚顺战犯管理所于5月4日交到法院合议庭,现已成为珍贵的“文物级”历史档案了。溥仪写道:

1942年,我的爱人谭玉龄故去以后,日本帝国主义分子吉冈安直(日本关东军参谋),多次给我拿来很多女人的相片(起初是日本妇女的相片, 后来又拿女子中学的中国女人的相片),又带一个小学教员见过我,我没有答应。我表示希望和一个年纪小的(小学生也可以)女人结婚。后来吉冈安直便拿来很多很多的中国人(在小学念书的)的相片,我挑选了李玉琴。随后,吉冈安直便把她带来见我。吉冈走后,我曾表示愿意和她同居,问她的意见,当时李玉琴便答应了。当然,在日伪暴力统治下,才15岁的李玉琴是不敢否认和违抗的。于是就决定了我和她的结婚(当时我还有原妻郭布罗·婉容)。这说明我们结婚的基础是根本不巩固的……

我返回祖国以后,经过党和政府的改造教育,已根本认识了过去的罪恶和反动阶级的本质。在家庭方面也认识到,过去我对她哪一个方面都对不起,我过去那专制和腐败透顶的思想作风对天真烂漫的她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从我过去自私自利的封建统治阶级奴役人统治人的思想来说,完全谈不到对人的同情,对家属也毫不例外。现在我深深地认识了这点,同时我也开始认识到什么是人情——人对人的关系,也才体会到夫妻感情的可贵。认识到男女应当平等,夫妻更应当互助互爱,从而也就愈使我衷心感到过去对她种种的对不起。既然她已提出离婚的理由和要求,我绝不能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别人的痛苦的基础上,当我想到她将来的美满家庭生活并从而使她更安心和愉快,努力为祖国工作,我是十分满意的。因此,我肯定地说:完全同意李玉琴提出离婚的要求。

对于这起既涉及妇女合法权益又关系到溥仪思想改造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法院合议庭极为慎重。1957年5月20日,经合议和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据1950年颂布的《婚姻法》第17条裁定,准许原告李玉琴与被告溥仪离婚。自1943年5月册封以来,两人的婚姻关系整整存在了14年。

合议庭还接受李玉琴的建议,自始至终采取不公开审理方式,使之鲜为人知,弱化了对溥仪的心理影响。抚顺战犯管理所的所长曾语重心长地对溥仪说:“一切都在变,你也在变,不把自己的幸福建筑在别人的牺牲上,这是对的!”

5月底,李玉琴接到长春市宽城区法院转送的离婚判决书,她回忆当时的心情说:“不知怎么,我一下子又想起了1943年那件‘册封’文书,也想到1946年那个逼出来的‘离婚声明’。这些围绕我和溥仪婚姻纠葛的文书真让人揪心!我背着人流泪,感叹命苦!我还是惦念溥仪,高墙里的他再没有一个真正的亲人!妈妈最了解我,知道我仍留恋溥仪,老人家从旧思想出发愿意看见我和溥仪团圆。但她也知道对我来说太难,只好安慰我,而心里可能比我还难过……”

本文摘自《末代皇帝溥仪改造全纪录》 作者:王庆祥 出版:天津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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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   李玉琴   溥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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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庆祥   编辑: 石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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