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的皇妃:监房一夜夫妻情未挽回婚姻
2009年12月17日 09:12凤凰网历史综合 】 【打印共有评论0

“你们何时结婚?”

“1943年4月。”

“谈谈结婚经过。”

李玉琴回忆说,接待她的审判员严肃而有礼貌,庄重不减热情,使她油然而生出信任之感,遂把身世、遭遇、委曲一吐为快地全都说了。

“你为什么在过去很长时期里没有提出离婚呢?”审判员又问。

“过去我被封建礼教捆绑得喘不过气来,思想不解放。我与溥仪不能生活在一起,年龄相差很大,结合又不出于我的自愿,为了参加祖国建设和个人幸福,我要离婚!”她又说,“我因有这样一个丈夫而受到许多不公正的对待,然而溥仪以及他们家族内有钱有地位的人却不关心我,连战犯管理所也认为我不该离婚,难道我就该为他牺牲一辈子?”

李玉琴说完就哭了,哭得很伤心。审判员李国章显然也有点激动,他感到案情不同寻常,同时对这位敢于挣脱封建婚姻枷锁、向“皇帝”提出离婚的女性十分钦佩。听说李玉琴还要赶火车,也不挽留,只让她尽快写出正式诉状寄来。她不愿这起“皇帝”的离婚案引动社会上的轩然大波,临走还向审判员建议说:“我最后有个要求,这个案子最好不要公开审理。”李国章随即向法院审判委员会汇报了李玉琴投诉的经过详情。

1957年3月16日,抚顺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收到了李玉琴寄自长春的正式诉状,谈到离婚理由时她写道:

回想过去,瞻望将来,我再也不能与溥仪维持那种所谓的“夫妇”关系了。第一,当时和溥仪“结婚”不是出于我自愿,在敌伪统治下,别说我是穷人家的孩子,任何人都很难抗拒。第二,我和溥仪分离了11年之多,过去相互间也无真正的感情,再说既是夫妻又总分离着。第三,溥仪比我大22岁,年龄相差太大,生活习惯不一样,也就不容易好。我坚决与溥仪脱离夫妇关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处。

1957年4月5日,抚顺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请示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决定由审判员王殿贵、人民陪审员金殿富、张有为组成合议庭,依法按照普通婚姻案件进行审理。

4月29日,审判员王殿贵一行3人来到抚顺战犯管理所。说明案情后,该所白科长和李福生等同志介绍了溥仪接受改造、思想转变的情况。王殿贵听后心中激动万分,将皇帝改造成新人,只有在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新中国才能办到,他又担心地问:“离婚对溥仪改造有无影响?”

“影响肯定是有的……”李福生滔滔不绝地讲述了自两人通信以来溥仪对李玉琴的依恋之情,以及他在唯一的妻子身上所寄托的希望,也讲述了妻子提出离婚后溥仪的沮丧心境和公安部领导的有关指示。管教科白科长插嘴说:“不要轻易离婚不是不准离婚,我们对双方做了许多工作,但李玉琴态度坚决——人家有理,合法嘛。我们相信溥仪能够正确对待这个问题,他也应该考虑李玉琴的幸福嘛。他们签了个‘离婚字据’,你们看到没有?”

“看到了,是李玉琴提供的,已经在卷。”王殿贵如卸重负。

1950年   李玉琴   溥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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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庆祥   编辑: 石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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