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海回眸:“十七条协议”是如何签订的?(图)
2008年04月21日 11:56光明日报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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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在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上签字。右起:李维汉、张经武、张国华、孙志远。

57年前,中央人民政府代表与西藏地方政府代表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这个协议,作为中央政府解决西藏问题的法律文件,永远载入了史册。

但是,逃亡国外、寄人篱下几十年的达赖集团不顾事实,编造谎言,歪曲历史,不时地质疑“十七条协议”的合法性,甚至想从根本上否定“十七条协议”,以为他们“西藏独立”的梦想找到一点依据。

回顾“十七条协议”签订的过程,可用铁的事实证明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达赖集团出尔反尔,妄图分裂祖国的图谋是不会得逞的。

“十七条协议”是西藏地方政府代表与中央政府代表共同协商签订的

1951年4月下旬,西藏地方政府(噶厦)代表团成员先后来到北京,参加和平解放西藏的谈判。4月28日,周恩来总理等中央领导会见了参加谈判的代表,并宣布了双方全权代表名单:中央人民政府方面指派李维汉、张经武、张国华、孙志远为全权代表,并以李维汉为首席代表;西藏地方政府方面指派阿沛·阿旺晋美、凯墨·索安旺堆、土丹旦达、土登列门、桑颇·登增顿珠为全权代表,并以阿沛·阿旺晋美为首席代表。

达赖集团在境外经常歪曲“十七条协议”签订的经过。“西藏流亡政府”2001年5月22日发表声明称:“‘十七条协议’的签订是西藏历史的一大悲剧”,“是非法的、无效的”。还说:“中国代表自始至终对西藏代表以歧视、欺凌和强制威胁等方式施加压力,将他们的意志强加给西藏人。”“西藏代表完全失去自由,是被迫签字。”

说这些话的人都没有参加过签订“十七条协议”的谈判。如今唯一健在的阿沛·阿旺晋美在回忆当年谈判的过程时说:“我们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认真、亲切地谈判。”“经过反复磋商,根据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贯方针和西藏的特殊情况,正确地解决了各项复杂的问题。”

时任僧官代表的土丹旦达在1982年《西藏文史资料选辑》上也撰文回忆道:“先是我们西藏代表接受了中央提出的十条,接着我们也提出了九条建议,中央也对正确的部分加以采纳和研究综合,并对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了耐心的解释。……我作为译仓派出的僧官,在谈判过程中对宗教信仰、寺庙收入等提的建议较多,中央大都采纳了。”

在谈判之前,周恩来要求中央政府的代表要尊重西藏地方代表,做好各方面的团结工作。李维汉还就谈判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征询了阿沛·阿旺晋美的意见。4月29日开始的第一次谈判,没有涉及实质性问题,仅是就谈判的程序、步骤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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