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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这个镇被罚10万 原因竟是“擅自与大陆结盟”

2016-08-30 17:22 凤凰资讯 勾子

前天,有台北警局看到电视上播报“天津住宅区爆炸”的新闻,一时紧张的不行,立马就给台北中山分局发出指示“请中山分局参考处置”。上任不久的中山分局局长一时就惊(meng)呆(bi)了,辖区内没有爆炸发生啊!后来才查明“电视上播报的是大陆新闻”。

那为什么台北警局会紧张呢?因为台北市就有一个天津街,所以就一时乌龙了。

台北警局情绪紧绷,乌龙“天津”,闹出笑话。

关于台湾与大陆“共名”的事情,还有不少,下面就又有一起:

据台媒报道,2014年6月10日,台湾花莲的凤林镇与浙江江山的凤林镇签署了“经济文化交流备忘纪要”。你没看错,都是凤林镇,一个在台湾花莲,一个在浙江江山。两镇本着和平友好的精神开展起经济、文化层面的交流合作。

纪要载明,两镇各项合作内容与协同行动,涵盖旅游、经贸、文化、农业交流等各个领域,并规划建立沟通机制与产业平台,每年举办一次协商会议。

台湾凤林镇一景

然而,去年4月13日,台湾“内政部”以此举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为由,对花莲凤林镇作出10万元(新台币,下同)的裁罚。

“内政部”认为凤林镇公所未经准许即擅自与大陆地方机关签约缔结联盟,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与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或涉及对台政治工作、影响‘国家’安全或利益的机关(构)、团体为任何形式的合作行为”。

对此,花莲凤林镇当然不服,随即提告反驳。

反驳称,“两岸条例”的主管机关是陆委会,“内政部”无权开罚;陆委会虽答复说委托“内政部”行使裁罚权,但未叙明委托的法规依据,委托应属无效;且“两岸条例”所称的“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并不包含各级政府机关,管制对象应不及于地方机关,裁罚行政处分不合法,主张应撤销罚单。

遗憾的是,台北地院日前以“两岸政治事务不能任由地方各自为政”为由,判定早前裁罚有效,花莲凤林镇败诉(可再上诉)。

台北地院简易庭法官认定,乡镇公所是地方自治团体,具公法人身分,陆委会也曾定调,两岸地方广泛性、综合性的合作议题应由“内政部”会商相关机关后进行裁处,因此认定“内政部”有裁罚权。

法官还声称,大陆迄今未放弃武力攻台,所以才会明定“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从事”的行为,交流范围若涉及政治性或公权力,应由“中央”统筹办理,不能任由地方各自为政,以确保公权力不被侵蚀。

对于这么个判决结果,有网友如此评论“自己的花莲自己救!台湾花莲,一边一国!”……

“台湾花莲,一边一国”,这……

花莲人民太委屈了!就在大前天,民进党在花莲市长补选大战中落败以后,绿委段宜康恼羞成怒,放出了“我没办法假装不鄙视那些(花莲)选民”的胡言乱语。

民进党败选后绿委甩锅花莲选民:没法假装不鄙视他们

小编不禁忆起岛内曾掀起的一个小风波:4月份的时候,脸书上出现了一个《花莲独立—自决建国》的粉丝专页,引起两岸网友热议。该网站强调“花莲自古以来不属于台湾”、“台湾花莲一边一国”;之后更秀出自制贴纸,讽刺“台湾国护照”贴纸只贴贴纸就可以“独立”,“所以我们花莲国贴贴纸就脱离台湾国了”……

他们的口号是这样的

对于花莲人民“反台独”的态度,我们是欢迎的;对于花莲人民的“以独反独”的作法,我们的态度是

——如国台办所言“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分裂活动是我们的坚定立场。至于岛内网民的一些举动,也从反面表明了‘台独’的虚幻和它的不切实际。”

责编:勾晅 PN048

拉近两岸心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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