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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所有涉案未成年人都将成为司法保护对象


来源:新华网

近日,最高检制定印发《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下称《八项措施》),突出强调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全方位加强未成年人的检察工作,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最高检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对象范围实现全覆盖

新华网北京5月27日电 (于子茹)近日,最高检制定印发《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下称《八项措施》),突出强调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全方位加强未成年人的检察工作,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所有涉案未成年人都将成为司法保护对象

此次印发的《八项措施》,强调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对象范围实现全覆盖。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检察机关将司法保护对象,从以前的刑事检察工作中的涉罪未成年人,进一步扩大范围到未成年被害人以及检察机关办理所有案件过程中涉及到的未成年人。

《八项规定》要求对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中涉及的未成年人予以保护。肖玮介绍,这些犯罪行为包括,对未成年人性侵害、拐卖、绑架、遗弃、伤害、虐待,以及教唆、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等严重侵害未成年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犯罪。

另外,对于犯罪嫌疑人家中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这次印发的规定也做出了相应要求。《八项规定》第六条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务犯罪侦查等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中有无人照料的未成年人,或者发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存在漏洞和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并协助未检部门介入干预。

“只要涉及到未成年人,不论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还是其他未成年人,都要加强司法保护,切实防止在检察环节出现保护真空。”肖玮说。

严惩侵吞、挪用、违法发放未成年人专项救助资金的贪污犯罪

《八项措施》第一条明确规定,依法严惩侵吞、挪用、违法发放未成年人专项救助、救济资金等贪污犯罪,对国家工作人员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导致未成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及时查办。

另外,对于在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司法人员的行私舞弊行为,《八项措施》要求,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处理监护侵害行为的法律监督规定,同时,监督纠正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漏捕漏诉、重罪轻判等问题。

肖玮说,检察机关会发挥全部检察职能,无论是审查批捕、起诉,还是职务犯罪侦查、诉讼活动监督等,检察机关都要注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促进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福利政策落实到位。

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八项措施》规定,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主”原则,坚持对罪未成年人“少捕慎诉少监禁”,落实专业化办理,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亲情会见、附条件不起诉、社会观护、帮扶教育、犯罪记录封存等特殊保护制度。

同时,检察机关还注重保护未成年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避免未成年人在办案中造成“二次伤害”。《八项规定》要求,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等刑事案件,有条件的地方检察机关可以会同公安机关建立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肖玮表示,通过这些措施,检察机关要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最大限度地促进涉罪未成年人悔过自新、回归社会,最大限度地保护帮助未成年被害人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健全司法保护工作体系,整合社会各种保护力量

检察机关将在系统内部建立内部保护系统。《八项措施》规定,要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保护未成年人联动机制,在侦查监督、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刑事执行监督、民事行政监督、控告、申诉、死刑复核监督等部门,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

其次,检察机关还将推动完善政法机关衔接配合以及政府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跨部门合作机制。《八项措施》指出,要推动完善政法机关衔接配合以及与政府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跨部门合作机制,形成公、检、法、司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体系,形成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紧密衔接机制。

此外,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八项措施》规定,检察机关要主动与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机构链接,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心理疏导、观护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等工作,交由专业社会力量承担。

肖玮表示,整合全社会各种资源力量,目的在于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和犯罪预防。

[责任编辑:PN053]

标签: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 最高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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