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腐的“59岁”也好,“35岁”也罢,所折射出的深层问题是相同的。从主观上说,是个人的思想变质、信仰迷失,然而更重要的是不良政治生态的助推,花钱办事、吃拿卡要、权钱交易等潜规则,为以权谋私提供了一切可能和便利。
反腐运动仍在持续。十几年前,既已有人提出中国官场的“35岁现象”,而在当下,职务犯罪年轻化仍然值得关注:在反腐风暴之中,劲刮的“35岁现象”成为“59岁现象”之后又一令人焦心的腐败景观。
《中国纪检监察报》曾称,有媒体调查发现,许多地方职务犯罪都有低龄化的苗头。比如,广东省纪委查处的一批大案要案中,不乏“70后”、“最年轻”等高学历干部的身影。浙江省“贪腐案年轻化调查报告”更是显示,全省35岁以下干部贪污贿赂案件达291人,同比上升167%。这些案例所发出的反腐预警信号不可忽视。
一直以来,反腐领域存在“59岁现象”,一些干部抱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等心理,在即将退休的节骨眼贪污腐化。而现在,这些情况则更多的出现在许多年轻的腐败分子身上。不过,“35岁”现象背后蕴藏的反腐课题值得深入反思。
“35岁现象之所以超过了59岁现象,起决定作用的当属官场的环境和权力生态,而不仅仅使他们个人的道德修养和自律能力。低龄化的职务犯罪起步早、胆子大、案值大,这是青年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之一。”
早在2009年5月,广州市政府召开的廉政工作会议就通报过一些类似的、引起人们深思的数字。据通报,在2007、2008两年间,广州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审查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580件637人,其中,政府系统违纪违法案件198件227人,而31岁至45岁的年轻干部成为腐败高危人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数字表明,在2005年到2010年期间,该院反贪局受理的35岁以下职务犯罪案件有18件,共22人,占据立案总数的12.9%。并且,上述案件中的年轻领导干部贪污受贿的金额通常更为巨大,他们虽然年轻,但是胆子特别大,一次性贪污、受贿的金额越来越高;另据重庆市检察院的资料显示,2003年到2007年,重庆市检察院立案的侦办的35岁以下职务犯罪嫌疑入共623人,占立案总数的16.69%。
2013年,中纪委明令禁在中秋国庆用公款送月饼(AP Photo/Alexander F. Yuan
从个例来看,2012年8月,云南省华宁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华宁县社保局原股长李生龙有期徒刑7年。据悉,李生龙在任5年期间,通过伪造虚假信息,让9名已去世的人“起死回生”的方式,冒领67万余元社会保障资金,且没有被人发现,同时也没有任何人进行举报,李生龙在其自身巨大的心理压力之下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并在自首时提供了较为齐备的犯罪证据材料;2012年10月,年仅32岁的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原副局长肖明辉因收受“好处费”1611万元被法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案件的涉案者即为年仅32岁的“80”后,且受贿的金额巨大; 2012年1月,北京市房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财务科负责人韩毅由于多次转出包括多所小学的学生注射疫苗费用在内的400万元公款用于赌博挥霍等,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此外,协助其转移公款的女出纳丁某也因应挪用公款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2008年4月,《时代信报》的报道提及,热门行业发案率较高,财务人员涉案较多,这是青年职务犯罪的另一个特点。35岁以下干部群体职务犯罪多发生在国企、金融、拆迁等热点行业和领域,而财会人员直接经手或者管理财务,易于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或者挪用经手财务,因此在该群体职务犯罪中所占比例较高。
原广东省交通厅副厅长李向雷,不到33岁即担任广东省公路局副局长,当时是全国最年轻的省公路局副局长。这名年轻干部从任局长职务第二年便开始收受贿赂,认为节日收点购物券、礼品之类的没什么,慢慢产生了“不贪白不贪、不拿白不拿”的思想,最终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3年,这是一个热门行业“能捞就捞”的案例。在这些热门行业中,不少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参加工作不久的青年干部,认为自己付出与得到的不相称,不能体现自己的劳动价值,因此产生贪污受贿的行为。
职务犯罪低龄化的其他特点还有很多,例如,犯罪涉案数目大,要案多:涉案领域宽,窝案串案多;涉案影响广,两极分化多:单位犯罪突出,经济领域多;科技程度高、手段方式多。
这些年青年职务30岁左右的“少壮派”思想过度开放,正值当年,由于其经济基础较差,导致其犯罪起步早、胆子大、作案手段更加狡猾,比重不断增大。这些“70后”、“80后”有一个共性,那就是成长在信息网络时代,工作在稳定舒适环境。他们受过良好的教育,容易接受新鲜事物,年轻好胜,自尊心强。但是,他们大多顺境多、逆境少,社会责任感缺乏。
如果说“59岁现象”在某种程度上比较容易理解,而“35岁现象”则令人很是困惑。这表明在官场,行为的上行下效非常明显。有数据显示,近年落马的70后、80后,大多是单位的业务骨干或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少数执法者还存在浓厚的特权思想,认为收受“红包”、“礼金”是种“社会现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交礼仪”,他们法纪观念欠缺,这些“少壮派”腐败起来胆子更大。
孙某出身贫寒,从部队转业不久,很快升为广州某区人防办综台科科长。他在工作中常与包工头、开发商打交道,看着那些包工头开名车、住洋楼,吃喝潇洒自由,心理不平衡,认为自己的文化、能力不比他们差。为什么到头来连装修房子的钱都没有,后来利用职权向开发商索贿55万元,被调查。更有南京一名刚参加工作1年的19岁少女,利用担任物业公司出纳员的便利条件将自己负责保管的物业管理费、电费等营业款8万余元占为己有并恣意挥霍。
一些年轻官员存在“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一些权力职能单位的青年干部为人办了事、帮了忙,内心总希望别人“投桃报李”。广东省疾控中心免疫规划所原所长罗耀星,利用职务便利在采购疫苗过程中受贿,被判无期徒刑。案发前,罗才38岁,他在忏悔书中写道:“一失足成千古恨。当初第一次收钱时也曾犹豫过。但贪念逐渐占了上风,不知不觉堕入了深渊,不能自拔。”也有部分青年干部向往大款般的奢华生活,挥金如土。
原广州海关的一名青年科长,各方面表现都很好,就是好赌博。一次输了20万元后,经济上入不敷出,就贪污用于举报的奖金,直至走上犯罪道路。重庆市万州区委党校出纳员张某与会计林某在9年时间里台伙贪污公款迭726万元,用于购买名牌商品,以及其他奢侈品。
当然,除了这些与个人有关的原因,地方在干部的选拔任用标准上,更存在腐败的滋生蔓延的土壤。从现在青年干部的选拔和成长历程来看,他们大都是出了家门进校门,出了校门又进机关门,这就导致了职务犯罪的高学历化。从职场生态上来看,一些地方在干部的选拔和任用上,存在以下三种隐患:第一,看学历不看能力,存在学历歧视,唯学历论英雄的思想,很容易在提拔任用干部上发作;第二,看年龄不看本领,存在年龄歧视,个别地方选拔任用干部时,执行干部年轻化问题上过于生搬硬套、机械呆板。一些实践经验不足、本领不大,年纪轻轻的就成了宝,被低龄高配。而那些年富力强、实践经验丰富、本领超群的却因为年龄“过了岗”而失去机会;第三,看背景不看前景,存在出身歧视。有的地方提拔任用干部不是任人唯贤,而是任人唯亲;不看有没有培养前景,而看有没有背景,谁有社会背景就会进步快、提拔快。这样的年轻干部,不是靠真本事、一步一个脚印干出来的。
通过这样的选拔标准,年纪合适、学历好、背景好的年轻官员易被选拔和利用。然而年轻并不能与廉洁划等号。
资料图:王岐山。
对于贪腐年轻化,如何尽快找到有效措施加以预防,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预防职务犯罪的一大课题。
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有段名言:“把权威赋予人等于引狼入室。因为欲望具有兽性,纵然最优秀者一旦大权在握,总倾向于被欲望的激情所腐蚀。法律是排除了激情的理性,因而它比个人更可取。”一个人的腐败行为轻易得逞,是权力的“兽性”发作、而又没有足够的排除兽性的“理性”的制约和束缚的缘故,即阿克顿说的“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腐败堕落没有年龄之分,只要手中有权,又无人监督,纪律松弛,又漏洞百出,那么,
不论在哪个年龄段都会有成批贪官涌现。但相对而言,“35岁现象”比起“59岁现象”将会更可怕,因为它的潜伏期更长、危害性更大。因此,有专家建议,应把35岁以下的年轻人列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点对象。
检察机关作为党的反腐败斗争中的一个重要部门,必须顺应党和国家反腐败战略的转变而作出相应调整,要切实转变“重打轻防”的传统观念。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检察业务工作之中,通过提高司法的文明程度、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等措施,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价值体系,引导人们树立积极向上的道德风尚。预防犯罪的根本对策就是犯罪预防,社会转型期所出现的职务犯罪现象,正在前所未有的增加,通过制度建设的强化来预防犯罪,可以有效地预防。
其实无论是59岁还是35岁乃至26岁,归根到底是在现行体制、机制存在着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如果土壤不除,那所谓的防范,充其量也不过是扬汤止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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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的个人品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司法工作的品质,司法人员的职业良知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作为一名执法司法人员,如果没有信仰法治、坚守法治的定力,是抵不住诱惑、抗不住干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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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玉
凤凰网评论频道编辑
关键词
自由谈
越谈越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