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掉辅警的灰色执法权

公众要追问的不仅是辅警何以能让失足女屈从,更是辅警群体始终处于地方管理边缘,虽然是“临时工”却拥有不小执法权,如何对其加以制约需更多的反思和检讨。

近日,有网友举报称,广东英德公安局城南派出所3名辅警敲诈勒索一失足妇女,并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对此,英德市公安局回应,目前,涉事3名辅警已被刑事拘留。9月1日,英德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此事基本属实。”(9月2日《南方农村报》)

公众要追问的不仅是辅警何以能让失足女屈从,更是辅警群体始终处于地方管理边缘,虽然是“临时工”却拥有不小执法权,如何对其加以制约需更多的反思和检讨。

辅警的前身即是治安员。在改革开放之初,珠三角等地涌入大量外来人口,为了应付急剧膨胀的治安需求,而又同时受限于地方按照户籍配置的执法人员编制,因此采取了对外招聘治安员的应急之策。

治安员来自于社会招聘,其人员成分自然良莠不齐。而治安员管理权力又分散在不同层级的基层机构。不仅地方公安局、派出所聘请了治安员,而且许多镇村同样也组建了治安员队伍。按照规定,治安员的职责只不过是协助警察,不穿警服不佩警衔,不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属群众组织,除一般公民权利外,他们不具备任何执法权。

但与此形成悖论的是,治安员同时又被赋予了大量实际执法职责,包括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负责村(社区)街巷、胡同、重点地区的治安巡逻;遇有刑事、治安案件等突发情况,在迅速向分管的民警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有些地方甚至还规定,治安员还负有定期检查村(社区)内村(居)民住宅的安全防范情况、掌握村(社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情况,并及时督促流动人口到派出所登记办证、协助村(社区)做好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等职责。

也就是说,治安员几乎被某些地方定义为“万能”职责,凡是当地职能部门管不过来的,都交由治安员来“协助”。治安员因此被赋予了庞大的管理和执法权限。由此带来的问题,就是某些素质不过关的治安员滥用权力寻租,损害民众权益,这成为前些年社会反映突出的热点问题。

因此,才有了公安机关对于治安员的统一收编,珠三角等地区执法机关将治安员转型为辅警,并且进一步强调其协助角色。但在现实层面中,由于执法资源与社会治安管理需求之间的严重不对称,换了名称的辅警依然拥有诸多“灰色”执法权。在“3名辅警敲诈勒索失足妇女”事件中,这一弊端再次凸显出来——在失足女的习惯性认知,穿着与警服相似、也经常协助警察进行“扫黄”等执法工作的辅警,具有让人说不清却依然感到畏惧的灰色执法权,再加上失足妇女本身的特殊身份,很容易被其胁迫而受到敲诈勒索。

“3名辅警敲诈勒索失足妇女”事件又一次敲响了沉重的警钟,那就是辅警的灰色执法权需进一步厘清,同时一个更深层次的命题是,按照户籍人口来配置的地方执法编制体系,日益与社会发展脱节,由此才造成所谓辅警的泛滥。对辅警灰色执法权的正本清源,既需要地方执法机构严于自律,不能纵容辅警滥用灰色执法权,更需要对珠三角等外来人口集中地区的执法资源重新配置,缓解其警力严重不足的困境。

作者

毕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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