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0年1月8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李庄犯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后获减刑1年。2011年12月12日被捕满两周年时,李庄正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新】【留言】

李庄案始末   

李庄其人

前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曾为10余名职务犯罪和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护…[详细]

案件经过

2009.12.12,因伪证罪被起诉

李庄以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提起公诉,一审被判两年零六个月,二审李庄当庭认罪,被减刑一年,李庄后自称认罪是迫不得已。[详细]

2011.4.2,因漏罪再次被起诉

在李庄即将刑满释放之际,江北检察院再次就李庄漏罪提起诉讼,此次被起诉的罪名是妨害作证罪。[详细]

2011.6.11,李庄刑满出狱

李庄开始搜寻证据,查找证人,为自己伪证案申诉作准备。于2011年12月12日被捕满两周年时,正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详细]

2012.11.15,向高检提出控告

李庄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控告,指责重庆公安局李庄案、龚刚模案专案组警员涉嫌徇私枉法罪。[详细]

相关专题

重庆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

重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共抓获“涉黑涉恶”人员4781人。最大“黑恶保护伞”文强被执行死刑…[详细]

视频报道
正在加载中...
  • 重庆一中院约谈李庄 表示将按法律处理
  • 李庄向最高检控告重庆专案组徇私枉法
  • 李庄控告案迅速得受理 释放司法改革信号
  • 最高检按程序办理李庄等人信访材料
  • 李庄等人递交材料控告警员涉嫌徇私枉法
  • 重庆检方对李庄作出不起诉决
李庄案大事记

2012年11月15日:李庄向最高检控告重庆专案组徇私枉法

11月15日,李庄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控告,指责重庆公安局李庄案、龚刚模案专案组(简称“专案组”)警员涉嫌徇私枉法罪。李庄的控告请求称,重庆市公安局李庄案、龚刚模案专案组所有警员已经构成徇私枉法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详细]

2011年6月11日:李庄刑满出狱

2011年6月11日零时,终于服满一年零六个月的刑期,并于6月11日清晨的早班飞机,飞回北京。为了避免引人注意,重庆专门安排了警力护送李庄至机场的专门通道登机。据悉,在北京机场,亦专人安排接机。李庄的妻子和儿子前往重庆迎接李庄。[详细]

2011年4月20日:李庄漏罪案在重庆开审 2日后检方撤销起诉

公诉人称,辩护人当庭举示的新证据,与公诉方所举示的证据存在矛盾,致使认为李庄的犯罪事实存在一定的疑点。本案证据发生变化,导致认定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证据存质疑,因此,公诉方决定撤回起诉。 [详细]

2010年2月9日:李庄二审当庭认罪 获减刑一年

李庄当庭表示:“我只有两个字,认罪。其他的没了。” :“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撤回上诉理由,我先前的上诉理由作废。” 李庄被减刑一年,获刑一年半。 [详细]

2010年1月8日:李庄一审被判2年半 律师称将上诉到底

该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成立,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李庄的辩护律师表示将“上诉到底”。李庄离庭时大喊:“时间会把真相放在阳光下” [详细]

2009年12月12日:李庄因涉嫌伪造证据被公诉

公诉机关称:2009年11月下旬至12月初,李庄在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的供述,并向龚宣读同案人的供述,指使龚推脱罪责。为使龚刚模编造的警方对其刑讯逼供的供述得到法院采信,李庄引诱多名证人作伪证,并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详细]

相关案件:龚刚模案

龚刚模

龚刚模,原重庆银钢集团销售公司总经理。曾经担任重庆银钢集团销售公司总经理,被摩托车行业人士誉为销售奇才。

结识樊奇杭 成为“黑老大”

龚刚模结识重庆万州樊奇杭后,为其提供大量资金供樊发放高利贷,无偿给予“保利夜总会”40%股份的方式合作经营。之后,樊奇杭先后纠集多名两劳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杂人员,为龚刚模提供暴力支持。

作恶多端终落网

龚刚模、樊奇杭等34人“涉黑”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龚刚模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9项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检举李庄立功 免于死刑

作为“黑老大”的龚刚模被判无期徒刑。论罪,龚刚模为何没被判处死刑?检举李庄到底对量刑影响有多大?宣判后,该案审判长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龚刚模检举李庄系一般立功,但不属重大立功。依照刑法规定,可从轻处罚。

狱中称重庆警方逼其陷害李庄

龚刚模在狱中通过其兄龚刚华带话给李庄,“所谓李庄作伪证,都是专案组逼我举报。他们让我按照他们编好的文字稿背下来,陷害李庄。开庭时装头痛、不回答问题、故意说方言、不讲普通话,也都是专案组警察教的”。

高清图集
上一张
下一张

重庆一法院约谈李庄

2012-11-30 07:46 0人参与 0条评论

11月29日,结束约谈后,李庄走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当日,就备受社会关注的李庄申诉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约见李庄谈其申诉案,承办法官表示将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处理。新华社记者李健摄

4
01
回顾:李庄案庭审全纪录

一审:李庄申请审判员和公诉人集体回避

李庄:“我申请3位审判员、3位公诉人和2位法院书记员集体回避。”李庄认为,他被控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两项妨害司法的“受害者”都是当地法院,因此当地法院与他有明显的利害关系,而“运动员不能同时做裁判员”。审判长驳回申请,理由是:法律未就集体回避有明文规定。[详细]

一审:庭审激辩16小时 三次休庭

整个庭审成了一场激烈的法律辩论会。庭审从2009年12月30日9:10开始,一直持续到12月31日凌晨1:03,激辩16小时。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宣判。庭审中,李庄提出各种要求,并多次威胁要“沉默”,“让公诉人和审判长说”,仅上午的庭审就休庭3次。[详细]

二审:当庭认罪 拒做精神鉴定

李庄突然对着话筒大喊:“对于证人的胡说八道,我表示愤慨!”同时他“嘭”地一拍桌子,猛站了起来,情绪出现失控。对于李庄的表现,高子程律师在今天的辩论阶段称,必要时和李庄家人商量,为其做精神鉴定。 听到此话后,被告席上的李庄马上举手表示,“没必要,我现在很正常。” [详细]

二审:律师称李庄当庭认罪是“不得已”

陈有西承认李庄在2日的庭审中确实说过“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判定罪名成立。”这些话的,但陈有西强调,“这是李庄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这样说的(他进一步指出这个‘不得已’是指李庄是因失望而带有讽刺意味地说这番话的)”[详细]

李庄庭审“诳语”

今天的庭审是个笑话

李庄称,“我觉得今天这样的庭审是个笑话”,再次表达抵制情绪。随后,他马上又称“开一次庭也不容易,不要浪费审判资源”,表示愿意配合。

干脆剥夺我的被告人权利算了

审判长当庭驳回5项申请,李庄便口出“狂语”:“法院给我的《被告人权利告知书》上明明写了我有这些权利,审判长却驳回了。你们哪怕抬个屁股,出去解个手,然后回来跟我说‘经合议庭合议’也行!要不干脆剥夺我的被告人权利算了。”

希望审判长尽快丢掉我这个烫手山芋

“我有满肚子的话要说,说话的前提是依法。我已经做好了进监狱的准备,你们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吧”。他又说,“我就是个烫手山芋,希望审判长尽快丢掉。”

我就是为了作伪证,为了欺骗公检法

审判长蒋林询问上诉人李庄上诉理由,李庄语出惊人:“我撤回上诉理由,此前的上诉理由作废。我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你们抓我有点早

李庄认为,他与龚刚模见面时,警方的调查已经结束。李庄称,“我还没来得及提交任何证据,“你们抓我有点早”。李庄称,他会见龚刚模时都拍了录音和录像,但他目前不愿意将这些证据提供给法庭。

我的行为反而证明我是一名优秀的律师

李庄在法庭上称:“我的行为,不仅不能证明我有罪,反而证明我是一名优秀的负责任的律师。”

回顾:李庄案庭审资料视频
还原:李庄案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李庄辩护律师在庭上

 第一组证据质证:是否该发回重审及管辖问题

控辩双方就漏罪是否该发回重审及管辖问题充分发表了各自观点。

公诉人:本案所有的定罪证据在举证阶段将一一呈现,其他的在案证据,将在休庭后全部移交法院,辩护人可以查阅。[详细]

 

李庄:在法警配合下,详细对检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用笔作下记录。在进行质证之后,法警又将证据送给辩护人质证 。[详细]

 第二组证据质证:李庄承认为孟英担任辩护人

公诉人举证第二组证据,证明2008年4月28日,李庄接受孟英家人委托,担任其案一审辩护人,并曾多次会见孟英的事实。

公诉人:出示4项证据,包括李庄的原律师执业证书、两份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件、以及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专业介绍信。[详细]

 

李庄:我对其真实性表示没有异议,但提出这与妨害作证罪没有直接关系。 [详细]

 第三组证据质证:指证李庄教唆人作假证

对于检方第三组证据,李庄大多并不认可,但对王辽的证言表示“基本客观”。

公诉人:举示第三组证据,包括证人徐丽军、苏文龙、王辽、杨盛梅、诸雪岭的5份书面证人证言,多份证据直接或间接证明李庄教唆证人徐丽军作假证 。[详细]

 

李庄:对于公诉人举证的第三组证据多位证人证言直指教唆,李庄情绪激动站起来,大吼了一句“全是胡说八道!”。[详细]

 第四组证据质证:指证李庄主持签订三方还款协议

这一组证据证明了李庄主持孟玲、朱立杰、徐丽军三方签订还款协议,并以此利诱徐丽军作伪证。 [详细]

第五组证据:包括三方还款协议、特快专递单、出庭通知书、庭审笔录、证人周恩奇的证言等。 [详细]

 

第六组证据:包括上海徐汇区法院审理孟英挪用资金案时的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明孟英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已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详细]

  核心争议

争议的焦点在于李庄和辩护人提出的取证程序不合法问题、证人资格问题及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

公诉人:《刑事诉讼法》规定,取证地点可由证人确定,是为保证证人在轻松自如环境下自然地进行陈述,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详细]

 

质疑: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作证的义务,却没有规定证人必须出庭,这个漏洞导致被告方无法对关键的证人证言进行质证。而程序本应该是用来保护被告的。

全部新闻
版权声明

凤凰网 资讯 中心出品,欢迎收藏。

网友评论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