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吉林省版权局获悉,对于何为“抄袭、剽窃”,我国著作权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国家版权局曾解释:“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但具体怎样算抄袭、抄多少算抄袭,仍没有一个量化判断标准。
按照国家版权局的划分,抄袭有低级、高级之别: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为低级抄袭;将他人独创成分改头换面后窃为己有,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而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
虽然工程院已经认定刘“还不足以构成剽窃”,但几位举报人仍坚持自己的意见。他们认为,在学术著作正文中引用他人成果应及时注明,这是国内外通例,是社会普遍认可的标准。难道工程院的标准还能低于这个基准杠吗?
几位教授告诉记者,目前他们仍在向有关方面举报,而且不排除将来诉诸法庭的可能性。
“屈指算来,工程院回函已有半年,然而时至今日,刘兴土本人仍未向我道歉,这也正是让我非常气愤的原因。”李建东教授说。
刘兴土院士回应相关问题
当选为院士后,73岁的刘兴土先生比以前更为忙碌。一方面,会议增多,要参加的评审与鉴定活动增多;另一方面,由于担任了东北地理所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职,所里找他办的事也增多。
更重要的是,他还同时担任着几个科技部及省科研课题。
虽然事务缠身,但当记者提出要向他本人了解情况时,刘院士还是欣然应允。2月4日,在东北地理所副所长、党委副书记、纪检委书记马福安的陪同下,刘院士在单位接待了记者,就相关举报作出回应。
首先,刘兴土院士强调,被举报的4本书都属于他主编或编著的书,并非他自己“著”的书,而且投诉的绝大部分内容,都是由其他作者执笔撰写的。
“如果落款"著",书中应基本上是自己的成果,起码要以自己的成果为主。而"编"书,可应用各方面材料按章节系统地编,可以自己写,也可以找别人写。作为编或编著的书,引用其他专业的研究成果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不可能所有专业都由你一个人搞,一本书可能牵涉好多专业,引用是不可避免的。”刘院士告诉记者,他迄今共出了18部书,其中主编8部,参编10部。
刘院士认为,对于“编或编著”的书,在引用前人成果时,如果是文字部分,只要列出参考文献和页码,便不构成抄袭;如果是表格和数字,要在引用处注明资料出处。
“《松嫩平原退化土地整治与农业发展》一书第一章,引用李建东教授部分表格时,在表下方没有注明出处,不符合出版要求,是错误的。”刘院士坦言。
“这部分内容由易某执笔撰写,他在章后列出了参考文献,同时在该节文字叙述中也曾提到郑慧莹、李建东,自以为已经说明清楚,向主编交稿时便没有说明这些情况。”刘先生解释,该章共有6节,他本人写了两节,第二作者马学慧写了3节,因易某只写了1节,故易某署名该章第三作者。
“该书没有对外销售,在赠送出去20多本后,李建东教授发现了问题,于是,我立即请执笔人向其道歉,并把其余470多本书补贴了标注。我们还计划把已赠出的书也追回来补贴标注。”刘兴土先生翻开他手中的书,让记者看上面补贴的标注。
“虽然我不是执笔人,但作为主编,我负有疏忽之责。事后,我曾给李建东教授所在高校的党委书记打电话说,如果李教授有时间,我亲自去拜访一下,表示一下歉意,但这位书记一直没有给我回话。
就《三江平原自然环境变化与生态保育》引用《黑龙江省三江平原治理规划水文地质报告》一事,刘先生回复,书中确实引用了该报告的,因该报告共307页,未出版,故按要求在书中加了脚注。
刘院士告诉记者,该书对其他专业成果的引用,主要集中在前两章。两章中,对未正式出版的内部报告,加了脚注;对已出版的书或文章,列入了章后参考文献表。
“这是符合出版要求的,出版社审稿时也未提出过不符合要求的意见,并不存在侵权问题。”刘先生说。
谈到夏玉梅与颜秋兰的内部报告被剽窃的投诉,刘院士表示,书中这部分内容由马学慧执笔,马学慧参加了该课题的野外调查、勘探、采样及报告的编写工作,同为课题组成员,报告作者名单中包括马学慧。“因该报告为课题组的集体成果,按照我所关于资料共享的规章制度,课题组成员是可以引用的。”刘先生说。
至于“黄锡畴著名的沼泽发育多模式理论被剽窃”问题,刘院士解释,其书《东北湿地》“沼泽发育模式”部分,主要参考的是马学慧、牛××编著的中国地理丛书《中国的沼泽》,“因为该书对沼泽发育模式写得比较详细”。
他补充说:“另外,马学慧关于发育模式的有关论述,发表于1982年6月出版的《地理科学》2卷2期,而黄锡畴先生的文章稍晚,发表于同年9月出版的《地理科学》2卷3期。由于这两篇文章写得都很简单,所以《东北湿地》主要参考了《中国的沼泽》,并在分析中增加了许多实例,且在参考文献中列出了《中国的沼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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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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