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前来听取情况的调查人员,怎么能说出这种话呢?”这位老教授很诧异。他补充道:“再如,我说,李建东教授被侵权的例子很典型,该院士马上插话:这不是问题了,此事已处理完,有关人员已向李道歉了。可据我所知,并不完全是这么回事。”
对于调查组此行,李建东教授也有他的不解:“获悉他们住在长白山宾馆,我就前去反映情况,但没找到,听说是去了黄锡畴家,我便给黄家打电话,可调查组的人说,他们来时没有带找我谈的任务,让我直接把材料寄到工程院去。我很惊讶,受害人主动来介绍情况,反映问题,你都不见,不谈?”
以上种种因素,让几位举报人对调查组产生了信任危机。“此前,我们也不知道大家在分头举报同一个人,正是这次调查,促使我们走上了联名投诉之路。”举报人对记者说。
工程院:存在不当之处,但不足以构成剽窃
调查组离开后,几位举报人应要求补交了一些材料,但一直没有回音。在几位教授焦急的等待中,刘兴土通过了院士评选二审。
2007年12月初,两位举报人专程赴京,代表6教授向工程院报送再投诉材料。“那天,正赶上工程院开主席团大会,我们9点左右到院,他们正要开会,10点左右,新增选院士名单就通过了。”
尽管院士名单已经公布,几位教授并未放弃。在坚持前期投诉的同时,他们进一步补充举报内容,又形成了一份新的综合材料,寄给工程院。
2008年4月,6位教授联名致信中国工程院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下简称工程院道德委),再次重申他们认为刘“存在抄袭剽窃等科学道德问题”,并要求“取消刘兴土的院士资格”。
2008年7月23日,工程院道德委给6位教授及另一举报人回了信。信中说,经核查,刘兴土同志在其著作中存在引用他人文章标注不严谨问题,在提名书中对本人取得的研究成果的表述也存在一些不当之处,但还不足以构成剽窃。调查结果认为,刘兴土同志的不足之处是:
1.刘兴土同志在院士增选提名书中写道:“20世纪70年代初,主持国务院科教组下达的三江平原沼泽与沼泽化荒地资源调查……”经过核实,此项考察是由刘哲明、刘兴土二位同志任考察队长。调查区域分为南北两个部分,刘兴土同志担任南部考察队长,刘哲明同志担任北部考察队长。后因工作变动,刘哲明同志未参加后期考察和总结工作,刘兴土同志也主持了后期北部地区的考察和总结工作。但刘兴土同志在提名书中没有提及刘哲明同志也是该项工作的主持人之一,此做法是不妥的。
2.由刘兴土同志主编的《松嫩平原退化土地整治与农业发展》一书中的表1-19,引自郑慧莹和李建东所著《松嫩平原的草地植被及其利用保护》一书,未注明出处。虽然这部分内容由另外一位同志执笔,但刘兴土同志作为主编,负有审稿不严的责任。发现问题之后,虽然在引用表下方补贴了“引自郑慧莹、李建东,1993”,并已请执笔人向李教授道歉,但刘兴土同志也应以主编身份向郑慧莹、李建东同志致歉。
信中说:我院已与刘兴土同志进行了沟通,他对自己的不妥之处作了自我批评。我们相信刘兴土同志能够正确对待自己存在的不足,以院士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在科学研究方面更加严谨。
举报人:与工程院“认识不同,意见不一致”
看到这封回函,几位举报人有同一种感觉:失望。
“两万余言的投诉书,仅换回两点答复,挂一漏万。”他们说。
对于刘书是否构成抄袭剽窃,几位教授与工程院显然“认识不同,意见不一致”。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必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文中不注明,仅文后统列参考文献,谁知道哪部分是你的成果,哪部分是别人的成果?这不等于没有"指明"吗?”几位教授认为,在文中引用处不予标注,是通过障眼法鱼目混珠,混淆视听,让第三方难以辨别,从而将他人成果窃为己有,此乃抄袭剽窃的一种表现形式。
举报人认为,“刘书抄袭、剽窃主要有几种手法:
1.抄片断,不明确标注。说没标吧,书(章)后统列了文献;说标了吧,文中引用处又没标;
2.组合别人的成果,把单位变换一下,把字句重新排列,加些自己的叙述,字面上看不完全相同,实质叙述的就是别人成果;
3.未征得别人许可,把别人的内部报告拿去发表;
4.组织写书,每人各写几章,他作为主编,如果下面有人抄袭,主要责任由执笔人承担……”
采访中,就学术文章写作的问题,记者咨询了部分学术界人士和学术期刊编辑。几乎所有受访者都表示,即使是编著的书,“引用他人成果,应该在文中引用处注明;使用他人未发表的内部报告,应当征得作者本人同意。”
不过,也有两位出版社(局)图书审读人员表示,“如果引用别人的东西不多,而且不是原封不动引用,用自己的话做了解释、说明、补充,在书后统列文献也是可以的。”他们同时强调,“最好在文中引用处打上标号,与书后文献一一对应,以避免抄袭嫌疑”。
编辑:
缪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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