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司机撞死4人案解析:间接故意也可判死刑
2009年07月31日 04:04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详解量刑

据称,对被告人的量刑应当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犯罪后果、刑罚的预防功能等很多因素来考虑。

无证醉酒超速等 主观恶性深

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驾驶执照,才能驾驶机动车。孙伟铭在没有考取驾照,不具有驾驶车辆资质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车,且其10次违法记录中至少有6次都是他自己驾车造成。正是孙长期忽视公共安全的无证驾车和多次违章行为,埋下了悲剧的第一个祸根。

事发当天,孙伟铭严重醉酒,在如此状态下驾车,已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事发当时,孙伟铭还严重超速。孙在首次撞车后不仅没有停车等候处理,反而高速驾车狂奔逃离现场,结果又超越路段中心实线并连续撞上四辆车,造成严重后果。孙后来留在现场完全是因为其车因多次撞击其他车辆导致无法行驶,而并非主动和自愿留下。

4死1重伤 犯罪后果极其严重

在本案中,孙伟铭的犯罪行为不仅直接危害公共安全,且情节极其恶劣,造成了4死1重伤及公私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两个家庭瞬间破碎,另一个家庭伤者卧床不起,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丈夫等亲属不能辨认,且面临着长期的后续治疗和护理问题,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巨大。

无任何法定或酌定从轻及减轻情节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相关人士认为,在孙伟铭案件中,孙具有多种加重情节,却没有任何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及减轻情节,“法院判处其死刑是有充分的法律根据的。”

无证、醉酒驾车现象突出

相关人士称,还必须指出,近年来,随着车辆的迅速增加,交通安全形势日益严峻,无证驾车、醉酒驾车的现象日益突出,给国家带来了极大的财产损失,同时也给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不可恢复的损害和痛苦。

释疑

间接故意也可判死刑

孙伟铭案一审宣判后,引起不少网友议论。有一种声音提出,孙伟铭即便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也属于间接故意,没有直接故意犯罪主观恶性深,对他处以极刑显得偏重?

相关人士称,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间接故意下不能判死刑,而间接故意也只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的众多因素之一,此外,还要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犯罪后果、犯罪情节等来综合考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

也有网友认为,孙伟铭案毕竟发生在交通事故中,不宜处极刑。

相关人士认为,孙伟铭案发生在交通事故中,但其罪名已变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借交通工具实施的此罪,在具有多种加重情节且没有从轻或减轻情节的情况下,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据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上的危险犯,只要危险成立犯罪就构成,犯罪成立并不要求危害后果一定发生。在本案中,孙伟铭的行为不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而且造成了4死1重伤的严重后果。这一后果对定罪本身并没有影响,只是量刑时予以考虑的加重情节。

醉酒导致控制能力和意识下降

不能减轻刑事责任

据称,醉酒在客观上可能会导致人的辨别和控制能力的下降,但依我国刑法规定,以此却不能减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以此为由辩称自己当时没有控制能力并将其作为应当减轻责任的理由,依法是不能成立的。本报记者 杜雯

孙伟铭案的标本意义

孙伟铭被判处死刑的一审判决一出,立即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有关法律专家说,不管最终判决结果如何,客观上引发了全社会对公共安全的高度重视和思考,从这一点看,此案有较深远的标本意义和作用。

首先,孙伟铭案在司法界的连锁影响开始显露,国内近期发生的类似案件的审理备受关注。成都的“4·25”悍马车醉酒肇事逃逸致1死5伤案,南京的“6·30”醉酒肇事致5死4伤案,肇事者均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孙伟铭案无疑将以上两起案件审理判决推上风口浪尖。杭州“5·7”闹市飙车交通肇事案虽已宣判,但相关议论仍热度不减。

其次,从社会层面看,孙伟铭案一审死刑判决的震慑作用相当大。且不说各地公安交警部门纷纷掀起一场查禁酒后驾车的集中整治风暴,事件对普通群众特别是有饮酒驾车经历的人触动极大。记者最近在成都市区采访时了解到,在酒楼、酒吧、歌厅等场所,很多人酒后都主动选择乘坐出租车。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胡光伟教授说,频发的醉酒驾车肇事等公共安全事件,说明将法制知识变为人们身体力行的法治意识,仍有漫长的路要走。而孙伟铭案客观上起到了“倒逼”作用。(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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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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