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死在看守所案”续:看守所所长下封口令
2009年03月27日 05:05现代快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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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中午,中国法院网记者核实后以《广西法官黎朝阳全身伤痕离奇暴死看守所》为题报道了这一新闻。23日,各大网站纷纷转载了此文。随后,国内的一些媒体也刊发了记者调查的报道。

2007年4月29日,桂林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主要称,黎朝阳羁押期间,没有发现监管民警对其有体罚、打骂、虐待的情况。根据桂林医学院病理科、广西桂林临床病理诊断中心的《尸体检验鉴定书》:“死者黎朝阳系猝死,死亡原因较符合青壮年猝死综合征。死者生前在关押期间,一直疯疯癫癫,对其死亡的发生存在有诱发作用”。

有关部门的解释,黎的家属无法“理解”。根据家属的要求,2007年7月18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再次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黎朝阳尸检组织病理学改变符合窒息所致死亡的特征,结合其体表损伤和改变的分布特征,不排除与体位受限有关。”但“体位受限”的结论被公安机关否定。

据黎朝阳的妹妹黎秀清介绍,一年半后,一名检举人的出现,黎朝阳死于看守所一案峰回路转。

2008年5月30日,与黎朝阳同监舍犯人黄于新在被宣判死刑并立即执行后,当庭喊出黎朝阳死于看守与同监舍犯人的虐待。

2008年5月30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黄于新死刑立即执行。这名因口角争执,一怒之下刺死同村人的68岁犯人在法庭上高喊,“我有重大情况要举报!”

根据黄于新在法庭上的口述,黎朝阳在看守所“一直不服管”,2007年4月1日下午,黎又开始大喊大叫,看守暗示同监舍某些犯人把他拖出去殴打。打完拖回监舍后,黎朝阳“还是不听话”。看守又暗示犯人们把被单撕成布条,捆住黎的胸腹部,绑在监舍的窗户上。次日早上8点,大家都起来吃早饭,才发现黎朝阳已经一动不动了。

黄于新法庭上还透露,黎朝阳死后,“干部多次找14监舍的人谈话,不得外泄看到的一切”。

至此,黎朝阳一案浮出水面。

为隐瞒真相 民警和犯人“统一口径”

昨天上午9时15分,庭审开始,南宁市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是本案的公诉机关。

检察官出庭公诉称:2007年4月1日下午5时许,时任管教民警王万安、周耀弟(另案处理)为了制止黎朝阳的违规行为,指使该所留所服刑罪犯陈宇义、唐祖军、宾小小、龙明辉用布条绕着黎朝阳的腰腹部分捆绑,后又将黎朝阳固定绑在该监所通风窗的铁枝上。

黎朝阳被捆绑固定时,上身未穿衣服,下身只穿一条短裤,当晚最低气温为摄氏14.3度。次日上午约8时30分,黎朝阳昏迷后,管教民警随即组织人员将黎朝阳送当地医院抢救,当他被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

据公诉机关指控,民警王万安犯“虐待被监管人罪”;看守所所长盘定龙,身为司法人员指使他人不如实作证、作伪证犯了“妨害作证罪”。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作出辩解。王万安辩称,同一值班的民警周耀弟交代其捆绑,称已请示了所长,他只是执行任务。

但盘定龙否认了这一说法。他说,当时来请示的民警没有说清楚是以捆绑形式制止黎朝阳违规行为。如果明确知道,他不会同意。对于检察机关对他作伪证的指控,盘定龙认罪:“发生这样的事情,对看守所来说,不光彩,所以找了借口。”

公诉人员认为,盘定龙为隐瞒真相,分别找王万安、周耀弟等人谈话,统一口径,并安排周、王找参与捆绑的留所服刑罪犯和14监舍的在押人员谈话,统一口径讲黎朝阳是躺在铺上已经昏迷的。

涉案民警:没有所长同意,谁敢绑人?

黎朝阳死亡的真正原因是什么?这是昨天庭审控辩的焦点所在。

区高级人民检察院的尸体检验报告认定:1、被害人因体位受限促发循环呼吸衰竭而死亡,低温因素对其死亡的发生存在辅助作用。2、死亡时间在最后一次进餐后2小时左右,距第一次尸表检验开始时约4—6小时。

负责尸体检验报告的检察官给旁听的众人作出了通俗的解释。他说,被害人黎朝阳被布条捆绑于腰腹部位后,固定绑在该监所通风窗上长达15个小时,不能蹲下,也不能走动,长时间同一个姿势促发其循环呼吸衰竭死亡。同时,当时的冷气温,也是加剧黎朝阳死亡的因素之一。

而被告辩护人说,死者在两个小时前还进食,说明了当事人的身体是可以“活动”的,并没有完全固定死,说明了体位并没有完全受到限制。辩护人认为死者符合“青壮年猝死综合征”。

对于辩护人的说法,检察官立即给予了纠正。他说,被害人的手可以活动可以进食,身体虽然不完全固定死,但却不能蹲下也不能走动,这些在医学上已属于“体位受限”的范畴,至于“青壮年猝死综合征”是在睡眠状态下死亡的,故排除此种说法。

公诉机关指控王万安指使留所服刑罪犯用布条捆绑被害人黎朝阳已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其是否是主使影响着判决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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