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对价”属受贿
陈小松上任县委书记前,曾意识到如果权力把握不好,可能会给自己和家庭带来麻烦。
可惜的是,他没有始终如一地坚守自己的戒律,最终落马。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当地干部对记者说,陈小松在参加公开招考领导干部之前,因是农村出生的身份,有一段时间还受到城里亲戚的歧视。后凭着勤奋和上进,他在考上市纪委的干部后,个人命运也发生了很大的转变。
事实上,司法机关查明的受贿事实,没有一起是发生在陈小松担任市纪委领导干部期间,“在那个时期,他给人的印象非常清廉”,一位昔日的同事这样说。
“他在前往绥宁当县长之前,曾对家里作过交代:‘我去绥宁当官,不要来找我(办事)’”,杨建国说,陈小松在临上任前的这一番交代表明,他在前往绥宁前已经意识到他手中权力的重要性,也意识到了如果权力把握不好,可能会给自己和家庭带来麻烦。
“可惜的是,他没有始终如一地坚守自己的戒律”,杨建国在分析陈小松犯罪原因时认为,绥宁地处偏僻,一把手权力很大,各方面监督不够,县委书记制约不到位,在女色面前没有把握好,在对家人的约束方面没有到位,对自己的严格要求没有始终如一,等等,这些都是造成他出问题的原因。
记者注意到,在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杨建国谈到的上述方面,在陈小松的几起受贿案例中均有涉及。
陈小松受贿几乎涉及到了绥宁县经济领域的所有方面,包括矿产资源开发、木材经营、土地开发、出租车定车、人员调动等等。
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出的第一项受贿事项便是,陈小辉收受了江西省于都县居民吴三发、刘国辉、卢跃斌等三合伙人送的11万元现金。起诉书说,吴三发等人于2005年9月收购了绥宁县红岩洞铜多金属矿,为取得县委县政府的支持,吴、刘两人于同年9月的一天,在绥宁县武装部陈小松的住处,送了一个装了现金的黑色塑料袋后离去。
值得提出的是,陈小松除向刘英支付20万元分手对价外,还于2006年在长沙找到其表弟,要其表弟将浙江来遂宁县投资的商人吴晓金送的2万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并凑足16万元交给刘英。
2008年11月11日,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对陈小松提起公诉,指控陈小松在2003年以来,利用其担任绥宁县县长、县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47万余元,美元21800元。
在2008年11月11日法庭审理期间,关于马晓琳多支付的20万元是否算作受贿,陈小松的律师与公诉人之间发生了激辩。
陈小松的律师认为,对“湘里人家”酒店的价值评估,不能仅凭马晓琳和刘英所说的来认定价格,由此认定陈小松收受马晓琳20万元的贿赂证据不足。公诉人对此予以反驳。
法院最后认定,陈小松利用担任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要在其任职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商马晓琳,以高于买卖双方确认价20万元的价格购买酒店,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以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应认定为受贿。
12月5日,邵阳中院对陈小松涉嫌受贿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陈小松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对随案移送的二块奥运火炬彩色纪念金条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他受贿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此前,在11月11日庭审结束时,作为国家公诉人员,李学礼指出了导致陈小松经济犯罪的三个原因,一是当领导以后,没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权力缺乏约束,导致思想上首先出轨;二是在从普通教师到公务员,再到县长、县委书记的过程中,随着手中权力的增大,把权力当作敛财的手段日益明显,以致最后堕落;三是生活不检点,道德败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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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春先
编辑:
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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