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介绍3女人入伙
2006年2月,“生意兴隆”的王敏,要王红秀在重庆帮忙找几个四十岁左右的女人来阿富汗。王红秀打电话给重庆的朋友张某,介绍了自己在阿富汗的卖淫情况,邀张某也来阿富汗,还承诺为其办理赴阿富汗签证。听说王红秀在四个月内赚了两万多元,张某终于动心了。2006年3月9日,张某来到阿富汗王敏的酒吧从事卖淫活动。这样,阿富汗的重庆“姐妹团”开始壮大。
尽管如此,王敏依旧认为酒吧“人手”不够。2006年4月,王敏又叫王红秀回国找人。带着这个使命,王红秀回到重庆。这次,她的目标依旧是邻居和朋友。她找到了石某和张某某,并为两人办理了到巴基斯坦的签证。石、张两人分别于2006年7月和2007年4月到达巴基斯坦伊斯坦布尔机场,王敏安排人在机场将她们接到自己的酒吧。
张某某向检察机关供述,到了阿富汗后,她发现一切并非像王红秀说的那样好。这个酒吧只是一栋二层楼的别墅,里面被隔成一个个的小房间。因为阿富汗政局不稳定,酒吧门口24小时都有保安持枪保卫,不允许她和其他“小姐”离开半步。另外,每天最多的时候要接客六七个。
“不管我们身体是否舒服,酒吧都强迫我们接客。”张某某还称,稍有不从,保安便会暴打她一顿。
被举报
警方突查捣淫窝
去年7月,阿富汗警方接到举报,称“飞飞酒吧”内有大批中国女子从事卖淫活动。警方决定搜查,可还没到酒吧,王敏便已经从德国男友处得到消息,要求所有“小姐”藏到酒吧地下室。警方赶到时,没有取到任何实质证据,无功而返。
等警方搜查结束后,王敏先是安慰王红秀等“小姐”不用担心,自己与当地警方“关系很好”。同时,她还警告大家,如果哪个人敢报警,她绝不会放过那个人。
三个月后,阿富汗警方再次突击检查“飞飞酒吧”。王红秀与“姐妹们”及老板王敏统统被捉。之后,阿富汗警方通知了我国驻阿富汗大使馆。
同年10月31日,王敏、王红秀、石某等4人被遣送回我市。
触刑法
协助组织卖淫罪
沙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王红秀辩称,自己是到阿富汗打工,不是卖淫。石某、张某则称自己打牌输了钱,想出去躲债,才叫她帮她们办理到阿富汗的签证。她们也是去打工,不是卖淫。王敏则辩称,自己并不是“飞飞酒吧”的老板。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红秀应老板王敏要求,介绍3人到阿富汗卖淫,并协助王敏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严重影响国家声誉和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王红秀否认自己和邀约的其他3人到阿富汗从事卖淫活动的辩解,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也与其本人在公安机关交代是从事卖淫活动,和其他3名证人证实是在阿富汗从事卖淫活动的证言不符,不予采纳。而王敏采取招募、容留的方法,组织多人在阿富汗从事卖淫活动,牟取非法利益,国际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其辩解意见也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因王敏是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犯罪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
基于此,法院最终判决王红秀有期徒刑6年,判处王敏有期徒刑11年。(记者王明)
作者:
王明
编辑:
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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