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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郑筱萸网民张志坚:中纪委让我放心讲真话
2007年04月09日 05:42投票数: 顶一下  【

“我始终不承认恶意攻击”

事件回放:海南省海口市龙华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龙检刑诉「2006」367号)认为:张志坚因对海南康力元制药有限公司每年研发新药销售数量较多,从而想到抑止康力元销售上升的势头……在网上查找到一篇《康力元(集团)巨额行贿SFDA曹文庄等》的文章……造成严重影响。

新京报:被拘留的那天,知道是因为这篇网文吗?

张志坚:当时感觉很茫然。去年4月26日上午,两个警察来到公司检查大家的电脑,当时我正在登录小木虫和丁香园,他们到我的电脑一看,用户名、网站都对,当时就问我:“你犯什么事没有?”

新京报:你怎么回答的?

张志坚:我当时很愕然,根本就没有想到转载的事。后来,他们就要把我带走。后来知道,他们也给公司开了一个函,说是我们公司涉嫌损害商业信誉。

新京报:怎么确定就是你转载的?

张志坚:我用的是自己的名字注册登录的,在单位办公室的电脑转载的,IP地址显示是我们公司的。后来知道他们在前一天在公司的销售部查了一天。

新京报:说你损害商业信誉的理由呢?

张志坚:我被拘留后,提审我时,他们一直让我承认是我们公司让我做的,理由是为了打击康力元而进行的,甚至问我,是不是公司许诺我,搞垮康力元以后让我当经理等等。

新京报:你有这样想过么?

张志坚:我要是这样想,就不会在自己的办公室用真名登录了。再说,我们公司是意大利独资的子公司,生产的是固体制剂,康力元主要生产的是粉针、冻干粉针,没有一个品种是相同的。

新京报:这个帖子是不是真的会影响康力元的信誉呢?

张志坚:我不知道。我只知道在转贴的这篇文章发表时,原国家局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已被刑拘、注册司司长曹文庄被调查的新闻已经公布于众。那个帖子的浏览量是60多一点,这个论坛都是专业内容,消费者和代理商是不会上的,都是药品生产、质量分析的技术人员。我觉得这个点击量对产品的销售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

新京报:当时只有你一人转载这篇网文吗?

张志坚:当然不是。后来在提审的时候,我在公安局曾看到,全国有二三十家网站、论坛转载这个文章,在哪个网吧、IP地址是多少、在哪个地方都记录得很详细,我不知道为什么被抓的只有我。

新京报:接着你被拘留了?

张志坚:对,是刑事拘留。理由就是“涉嫌损害商业信誉”。

新京报:你签字认可了吗?

张志坚:记得当时还有一份笔录让我签字。我记得有一句是说我“恶意”攻击康力元。我觉得我没有攻击,始终不肯签字。他们就把“恶意”改成了“在网上转载文章”。

“我以为三四天就会出去”

事件回放:2006年6月1日,张志坚被批准逮捕。此后,海口保税区公安局曾两次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均被退回补充侦查。2006年7月24日,张志坚案移送检察院。2006年12月20日,检方以“损害商业信誉罪”对其提起公诉。

新京报:你当时是怎么看待自己的行为的?

张志坚:我知道刑事犯罪是很重的,我觉得怎么也不会触及到这个(刑事犯罪)。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会调查清楚的,以为三四天就会出去。

新京报:后来的状况如何?

张志坚:第三天给我延期拘留的通知,延长30天。我也看了《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照我自己的情况,我根本就没有主观故意,文章不是我写的,内容也没有确定真伪,我相信检察机关在批捕的时候会慎重的。

新京报:后来又做过笔录吗?

张志坚:在关进去的第15天,又提审了我一次。笔录的内容基本是一样的,还是要我承认是公司指使我这样做的。关于动机方面,也是要我承认要把康力元搞垮。对于转载,他们的举例说,路边的一个女孩子被强奸了,你再去强奸一次难道就不算强奸了?

新京报:之后呢?

张志坚:之后再也没有提审我。我满以为检察院不会批准逮捕的,管教的民警和同监仓的人也认为不会逮捕的。结果在我被关进来的第37天,下午4点钟,更换了羁押单,由刑事拘留改为正式逮捕。

新京报:这个时候,你还觉得很快就会被放出去么?

张志坚:很绝望。他们怎么可以完全不听我的解释就下结论?后来时间久了,也就慢慢放松了下来。没办法,再苦也要坚持下来。

新京报:没有找过康力元吗?

张志坚:我大哥说,当时也找了康力元,希望私下里和解。当时康力元的态度很坚决,并给出了三个条件。首先,我的父母要前往杭州的浙江康力元投资集团当面道歉;其次,我本人要在网络公开承认错误,肃清影响;另外,他们说,为此事花费很多,要我们赔偿10万元。

“中纪委让我放心讲真话”

事件回放:今年1月12日,原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被双规后,中纪委成立专案组对康力元与国家药监局官员之间的“交易”进行调查。在获知张志坚因为转发揭发二者交易的网文被拘捕后,中纪委人员曾专门飞往海南与张志坚会面。此次会面后不到两个星期,检察院撤诉。今年2月6日,海口市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龙刑初字第37号裁定:公诉机关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回起诉,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编辑: 李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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