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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要林是此案中的一个关键人物,因为此人不在慈利,又没有人能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所以一直没有办法找到他。而他在公安局中所做的笔录又因为公安拒绝采访而不知内容。记者很想知道,朱要林的口供和王春梅编的“假话”是否巧合。
王春梅出狱后曾要黎胜娥的亲戚带话:黎胜伟你个没用的东西,你家黎胜娥就是我卖的,你能怎样!你想要我坐牢,我又出来了!黎胜娥说要18万块钱,我老公贷20万给了公安局把我取出来了,害得我生意都做不成了!你要她到公安局取钱去!
王春梅面对记者的采访摄像机,承认了有这么回事,但解释说当时说的是“气话!”
也正是王春梅这“气话”,将饱受苦难的黎家气得天昏地暗,一些有正义和良知的人听到这“气话”,也义愤填膺。当初采写《拐》文的本报见习记者李根说,他也正是因为王春梅亲自说出的这些豪迈“气话”,更加坚信她就是当年拐卖黎胜娥的人之一。
采访中王春梅还说,当时黎胜娥回来后,立即有人告诉过她。她认为黎胜娥回来后很好,因为黎家一直认为是她拐卖的黎胜娥,现在可以澄清了。在黎家找她“麻烦”之前,她曾找律师咨询过,并告之了当时的经过。
律师问,是否拐卖过黎胜娥。
王春梅答,没有。
律师说,那就好。
不怕!
王春梅问,他们要是请证人怎么办?
律师答,只要你没有做过,证人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律师的意见似乎给王春梅鼓足了勇气。
法律是公正的,既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能放过一个罪犯!司法机关不应就此不了了之!
王春梅强调,她过去和黎胜娥天天在一起玩,关系相当好,黎胜娥喊她姨。这一点黎胜娥也说过。王春梅和她丈夫都说是黎胜伟从中搞鬼,因为她家在当地属于富裕户,所以黎胜伟就想趁机敲诈。同时,他们还指认黎胜伟想趁机贪占黎胜娥家的钱。
3月10日,记者到高峰农科村采访时见到了王春梅丈夫所说的无所事事“经常敲诈勒索”的黎胜伟。他当时正在替别人家搞装修。一打听,他在镇上有个小门面,经营一些小的装修业务。
黎胜伟没有回避是他主张要讨回公道的。因为黎胜娥家除了年迈、老实的父亲外,没有男孩。作为堂兄,他有义务帮受辱的堂妹讨公道。
黎胜伟认为,正是因为黎胜娥家很穷,而王春梅家又比较富,如果告上法庭打官司堂妹家肯定负担不起,所以才想到“私了”!原以为王春梅会答应,谁知还是这么强硬。这出乎他的意外。
黎胜伟说,告状是要钱的,黎胜娥家仅有的一点钱也因此耗得差不多了。目前的情况让他很为难,继续告,已没有钱了;不告,又实在是咽不下这口恶气。
记者问他所用的钱是否有记载,他跑回家里拿来了一个破旧的小笔记本。记者翻开看,里面有几页密密麻麻记满了给黎胜娥讨公道过程中的开支,细到几角钱。
黎胜娥的老父亲也说,因为家里很穷,所以很不愿意告状打官司。但一想到苦命的女儿受的非人磨难,所以大家说要为黎胜娥讨个公道时,他就同意了,并且拿出了家里唯一的一点积蓄。两年过去了,钱花完了,泪流光了,但他们指认的拐卖黎胜娥的人仍然逍遥法外,黎家收获的只是更多的委屈和苦难。
今日的黎家一贫如洗,失踪女儿归来的惊喜早已被生活的艰难冲荡得无影无踪。
黎胜娥多年的上告道路一点也不比被拐的16年轻松,她和家人企盼真有一天能讨回公道,然而,现实留给她更多的是让她麻木。在采访前,记者曾和她约好在慈利家中等,可到记者准备动身前往的头一天,她又离家南下广东打工谋生去了。
采访结束后不久,王春梅两次给记者打来电话,最后通牒3月底前必须给她一个满意的说法,否则就要上法院告报社。记者回答,会将调查结果撰文刊发,但绝对不是为使某人满意,因为媒体是公器,只是披露事实。
王春梅有没有拐卖黎胜娥的犯罪行为,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确定,媒体没有裁判权。但是,纵观此案的点点滴滴,还有许多结未能解开:黎胜娥的买家——远在安徽的“丈夫”为什么未被追究任何责任?拐卖黎胜娥的多个中转人又在哪里?有关部门肯定不应就此打住,因为这已经不是一起简单的拐卖妇女案。
此外,如果王春梅真的没有拐卖过黎胜娥,那么,黎胜娥就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公安机关不但应该名正言顺地给王春梅正名(撤销案件),而且应依法追究黎胜娥的责任,而不应在“因监视居住期限届满解除对王春梅的监视居住”后没有任何下文,反之,如果是王春梅等拐卖了黎胜娥,也应该将之绳之以法,决不能姑息养奸!法律是公正的,既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能放过一个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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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k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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