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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正龙翻供”埋下了伏笔
2008年12月22日 08:06湖南红网 】 【打印

王琳:周正龙不悔罪,法院何以对?

被判定在“华南虎事件”中造假的周正龙,在2008年11月17日被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期3年执行后,回家闭门不出。19日晚间,周正龙突然发表声明称“虎照真的,没有作假”,并“特要请鉴定”。(12月20日《新快报》)

对早已尘埃落定了的“虎照门”来说,“正龙声明”也许只不过是一则主动邀赏的声明。是呀,想当年周正龙是何其风光———虎照一出后,老周立即成了从局里到县里再到厅里的“座上宾”。有御用的笔杆封其为“拍虎英雄”,有搞笑的媒体冠之以“都市榜样”。一场万众瞩目的新闻发布会上,让周正龙和他的“周老虎”,同时成了媒体聚焦的中心。从那以后,周正龙每天的闲言碎语都会在媒体上被公开,并被迅速传播。这种超级待遇,也只有当前身处漩涡中的周慧敏,可与之相提并论。

然而,“失宠的凤凰不如鸡”。“诈骗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罪名一出,周正龙的地位迅速下降。庭审中的周正龙其实也有过醒悟,比如曾亲口承认“我错了”、“我彻底承认错误”等法庭供词。二审改判缓刑,或多或少也与这种积极“认罪”的态度紧密相关。如今的“正龙声明”仍坚称照片为真,显示出周并未“认罪服法”。这或将导致缓刑令的撤销。

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之规定,对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周正龙案时,之所以给他适用缓刑,是因为周正龙被判处的有期徒刑恰在3年以下,而且他多次向公众道歉,并在法庭上“把所有责任都自己扛”。显然,正龙的这些表现均被法院认定为“悔罪”。“正龙声明”的再次“翻供”,实则证明了周正龙并无“悔罪”之心———至少在“诈骗罪”上是如此。想想看,既然虎照为真,又何来“诈骗”?

因而,“虎照门”终结后,之所以还有此“正龙声明”的闹剧,根源恐怕在于二审的裁判未能定分止争,存在于周正龙诈骗案中的诸多细节至今仍然悬疑。比如有报道称,在庭审中涉及“细节问题”时,周正龙一再表示“记不住”。法庭断案,要的正是察疑解惑,洞察秋毫。所谓“魔鬼就在细节之中”。判决连周正龙都说服不了,又如何说服众多关注“虎照门”的公众?

这张“正龙声明”注定不可能启动照片鉴定,也不会再有官方的“虎照鉴定”。从法律上看,不悔罪的“正龙声明”,宣告着周正龙被适用缓刑的基础条件已经发生了变化,不知当地法院将何以应对。

若周正龙明知其“声明”将导致对他不利的结果,却仍坚持要抛出,那么,周正龙的“声明”也许并不是发给公众,而是针对那些抛弃了他的同案中人的,而媒体的介入使他再次获得了与对方谈判的博弈能力。周正龙向媒体抱怨自己现在“无法生活”,并坚持虎照为真,似乎是在暗示着什么。

作为局外人的公众想必更加糊涂了,究竟谁在让周“无法生活”?又是谁能让正义始终“无法回家”?正龙啊,你早知有今日的“失宠”,当初又何必做别人的“凤凰”。

□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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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学人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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