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者,本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杏花岭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哪怕从社会影响等方面考虑,如果由杏花岭检察院办理确有不便或容易给人以不公正的猜疑,而需要另行指定其他检察院办理的话,那么也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这样的决定。作为被指定的办案机关,杏花岭检察院是无权拒绝履行职责的,否则就是玩忽职守。而且一旦指定了杏花岭检察院办理此案,在没有撤销该指定之前,(或者依网上的说法,在没有作出“回避”决定之前)杏花岭检察院必须不得停止侦查行为,直至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为止。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例如作为一个公安人员在抓小偷,跑到跟前一看是自己的同学,不能声称说“我要回避”就停止抓捕行为。
四、抓捕方式是否过分
本案抓捕是侦查人员谎称地板漏水,以进入住宅履行抓捕公务的。有部分网友认为这比较过分。其实这不但不过分,相反正是一种侦查技巧。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在不惊动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确保和平地、顺利地执行公务。而如果真实地说明抓捕意图,则容易引发一些不可预测的事件。例如当事人逃跑、自杀、呼唤他人帮忙拘捕等。或者当事人在室内拒捕,不开房门,也难免需要采取一些暴力措施,也容易扰民,甚至引起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的不理智行为。对犯罪嫌疑人而言,这样的和平进入方式,也把对她的社会影响降低到了最低限度,有利于保障她的人权。因为强制措施只是临时的侦查需要,并不是最终的定案,是否真正有罪,还需要法庭的生效判决,所以在此之前,能不扩大影响尽量不扩大影响,是侦查的一个规范,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本案侦查人员进入住宅后,立即口头表明了身份,并出示了法律文书,程序是完全合法的。并无法律规定表明身份必须以出示工作证的形式,事实上在实施抓捕这样的行动的过程中,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口头表明身份。只有在审讯等等比较从容的情况下,条件才允许斯条慢理地出示证件。就象我们在电影中经常看到的一样,在抓捕时,往往只需要(条件也只允许)大喊一声“我是警察”。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定管辖法律文书,并不需要向当事人出示。从法律文书的对人效力来说,任何一个最基层的公安、检察机关作出的拘留、逮捕决定,都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综上所述,从目前报道的情况来看,杏花岭检察院的侦查活动是合法的,并无可指责之处。我们相信并且期待着案件总有水落石出、真相大白的时候。当然,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随着事态的进展,另行指定其他检察机关办理此案更为合适,这样也许更有公信力一些。
作者:
曹呈宏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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