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决定调整第1718(2006)号决议第8段及本决议规定的措施,包括将有关实体、物项和个人列名,指示委员会开展上述工作并于本决议通过后30天内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报告,并进一步决定,如委员会未采取行动,安全理事会将在收到所述报告后7天内完成调整措施;
25.决定委员会应加紧努力,通过制定工作计划,推动所有会员国全面执行第1718(2006)号决议、2009年4月13日主席声明(S/PRST/2009/7)和本决议,该工作计划涵盖执行、调查、联络、对话、协助与合作,将于2009年7月15日前提交安理会,此外委员会还应接收和考虑会员国根据本决议第10、15、16和22段提交的报告;
26.要求秘书长与委员会协商,任命一个由最多7名专家组成的小组("专家小组"),首次任期一年,在委员会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a)协助委员会执行第1718(2006)号决议规定的职责和本决议第25段规定的任务;
(b)收集、检查并分析由各国、联合国相关机构和其他利益方提供的有关第1718(2006)号决议和本决议所定措施执行情况的信息,特别是不执行的情况;
(c)就安理会、委员会或会员国的行动提出建议,供其改进执行第1718(2006)号决议和本决议规定措施时参考;
并且(d)至迟于本决议通过后90天内向安理会提交一份关于专家小组工作的中期报告,并至迟于其任期终止前30天向安理会提交一份载述其结论和建议的最终报告;
27.敦促所有国家、相关联合国机构和其他相关方与委员会及专家小组全面合作,尤其是提供关于执行第1718(2006)号决议和本决议所定措施的任何信息;
28.呼吁所有会员国保持警惕,防止在本国领土内或由本国国民对朝鲜国民进行可能有助于朝鲜进行扩散敏感核活动和开发核武器运载系统的学科的专门教学或培训活动;
29.呼吁朝鲜尽早加入《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30.支持和平对话,呼吁朝鲜立即无条件地重返六方会谈,敦促六方会谈成员加紧努力,以全面、迅速落实中国、朝鲜、日本、大韩民国、俄罗斯联邦和美国于2005年9月19日发表的《共同声明》以及2007年2月13日和2007年10月3日发表的共同文件,以可核查方式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维护朝鲜半岛及东北亚的和平与稳定;
31.承诺以和平、外交和政治方式解决当前局势,欢迎安理会成员及其他会员国努力通过对话方式推动和平、全面的解决方案,并避免采取可能使紧张局势升级的任何行动;
32.申明安理会将继续审议朝鲜的行动,并随时准备审核第1718(2006)号决议第8段及本决议相关段落所列措施的适当性,包括根据朝鲜遵守第1718(2006)号决议和本决议相关条款的情况,视需要加强、修改、暂停或解除这些措施;
33.强调如有必要采取补充措施,须由安理会进一步作出决定;
34.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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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唐毓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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