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理会1874号决议(朝核)
2009年06月15日 09:22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13.呼吁所有国家配合依照第11和12段进行的检查,并决定如果船旗国不同意在公海进行检查,则船旗国应指示船只驶往适当、方便的港口,由当地主管当局根据第11段进行所需检查;

14.决定授权并要求所有会员国以不违反其根据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包括第1540(2004)号决议所规定义务,不违反《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97年4月29日《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和1972年4月10日《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和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缔约国任何义务的方式,扣押和处置在根据本决议第11、12或13段进行检查时查出的第1718(2006)号决议第8(a)、8(b)或8(c)段或本决议第9或10段禁止供应、销售、转让或出口的物项,还决定所有国家均应配合进行此种行动;

15.要求任何会员国如根据本决议第11、12或13段进行货物检查,或根据本决议第14段扣押并处置货物,须迅速向委员会提交包括有关检查、扣押和处置相关细节的报告;

16.要求任何会员国在没有获得船旗国同意根据本决议第12或13段提供合作的情况下,迅速向委员会提交包括有关细节的报告;

17.决定,如会员国所掌握的情报具有合理理由,可推断朝鲜船只所载货物中包含第1718号决议第8(a)、8(b)或8(c)段或本决议第9或10段禁止供应、销售、转让或出口的物项,应禁止本国国民或从其本国领土向这些船只提供加油服务,例如提供燃料或补给,或其他船舶服务,除非此种服务系出于人道主义目的所必需或相关货物已接受检查并视必要予以扣押和处置,强调本段措施无意影响合法的经济活动;

18.呼吁会员国除了履行其根据第1718(2006)号决议第8(d)和(e)段承担的义务外,防止提供可能有助于朝鲜进行核、弹道导弹或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计划或活动的金融服务,防止向、通过或从其领土,或向或由其国民或依据其法律组建的实体(包括海外分支机构),或在其领土上的人员或金融机构转移任何可能有助于这类计划或活动的金融或其他资产或资源,包括冻结其领土上现有或今后进入其领土的,或受其管辖的或今后受其管辖的与这类计划或活动有关的任何金融或其他资产或资源,并依据本国所有权力和立法规定加强监测,以阻止一切此类交易;

19.呼吁所有会员国和国际金融和信贷机构不再承诺向朝鲜提供新赠款、金融援助或优惠贷款,但与平民需求直接相关的人道主义和发展用途或为推进无核化所需者不在此限,并呼吁各国提高警惕,减少当前的援助承诺;

20.呼吁所有会员国不向对朝贸易提供公共金融支持(包括批准向参与对朝贸易的本国国民或实体提供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目的在于避免此类金融支持被用于朝鲜核、弹道导弹或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计划或活动;

21.强调所有会员国执行第1718(2006)号决议第8(a)㈢和8(d)段时,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不应影响驻朝外交使团活动;

22.呼吁所有会员国在本决议通过后45天内,并在其后应委员会的要求,向安全理事会报告其为有效执行第1718(2006)号决议第8段及本决议第9和10段所述规定以及本决议第18、19和20段所定金融措施而采取的具体行动;

23.决定第1718(2006)号决议第8(a)、(b)和(c)段所定措施同样适用于核供应国集团的核及核两用品转让准则和控制清单(INFCIRC/254/Rev.9/Part1a和INFCIRC/254/Rev.7/Part2a)中所列的物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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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唐毓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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