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严厉谴责朝鲜于2009年5月25日(当地时间)进行的核试验,此举违反并公然无视安理会相关决议,特别是第1695(2006)号和第1718(2006)号决议以及2009年4月13日安理会主席声明(S/PRST/2009/7);
2.要求朝鲜不再进行任何核试验或使用弹道导弹技术进行发射;
3.决定朝鲜应暂停所有与弹道导弹计划相关的活动,并就此重新作出其原先关于暂停导弹发射的承诺;
4.要求朝鲜立即全面遵守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特别是第1718(2006)号决议规定的义务;
5.要求朝鲜立即收回其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宣告;
6.还要求朝鲜早日重返《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铭记《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强调《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所有缔约国均需继续履行其条约义务;
7.呼吁所有会员国履行第1718(2006)号决议规定的义务,包括与第1718(2006)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委员会")依照2009年4月13日安理会主席声明(S/PRST/2009/7)所作关于指认的义务;
8.决定朝鲜应以完全、可核查和不可逆的方式放弃所有核武器和现有核计划并立即停止所有相关活动,严格履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订立的缔约方义务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协定的条款和条件(IAEAINFCIRC/403),向原子能机构提供超出这些规定范围的透明措施,包括让原子能机构接触其可能要求和认为接触的人员、文件、设备和设施;
9.决定第1718(2006)号决议第8(b)段规定的措施也应适用于所有武器及相关材料,并适用于与供应、制造、维护或使用相关武器或材料有关的金融交易、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或协助;
10.决定第1718(2006)号决议第8(a)段规定的措施也应适用于所有武器及相关材料,并适用于与供应、制造、维护或使用相关武器(轻小武器及相关材料除外)相关的金融交易、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或协助,呼吁各国对直接或间接向朝鲜供应、销售或转让小武器或轻武器的活动保持警惕,还决定各国应在向朝鲜销售、供应或转让小武器或轻武器前至少5天通知委员会;
11.呼吁所有国家根据其本国所有权力和立法并遵循国际法,在其掌握的情报可提供合理理由令人相信船只所载货物中包含第1718(2006)号决议第8(a)、8(b)或8(c)段或本决议第9或10段禁止供应、销售、转让或出口的物项时,在其领土内,包括在海港和机场检查所有进出朝鲜的货物,从而确保这些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12.呼吁所有会员国在其掌握的情报可提供合理理由令人相信船只所载货物中包含第1718(2006)号决议第8(a)、8(b)或8(c)段或本决议第9或10段禁止供应、销售、转让或出口的物项时,征得船旗国同意,在公海检查所涉船只,从而确保这些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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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唐毓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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