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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戒小艇清理航道。摄影 彭纠
防患未然的对策——
内引外联主动作为
“面对严峻的安全形势,等和靠不是办法,想和做才有出路。”这个支队政委张平向记者介绍,“这两年,我们通过内引外联主动作为,对军港安全管理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初步成效。”
支队人大代表多次在驻地省、市人大会议上就加强军港管理发出呼吁,督促地方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发挥作用。支队定期联合当地公安、渔政、港监、水产、海洋等部门,对军港内游弋的民船和布设的渔网进行专项清理,缓解军港航道不畅的问题。
为使军港安全得到长期保证,支队职能部门和驻地公安局建立合作机制,定期通报重要信息,共同解决威胁军港安全的问题。去年,支队职能部门11次派人走访驻地公安、渔政、海洋等部门,驻地相关部门协助部队处理了20余起在军港附近发生的违法活动。
“治标”的同时更要“治本”。支队定期派出国防教育宣讲员,向当地渔民宣讲《国防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发放部队印制的宣传手册,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
针对营区周围渔民擅闯军港码头的问题,支队聘请两位当地青年党员担任营区外围治安员,由他们协助部队进行营区周边的巡视与检查,劝说准备进入军港的群众马上离开。
与此同时,支队投资建成码头指挥监控系统,摄像头遍布军港各个角落,影像可实时传输并保存到监控室的电脑中,有效加强了军港的安全管理。
采访结束之际,支队政治部主任刘正华希望通过本报呼吁:“国家利益重如山。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任重道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军事设施保护重要法规备忘录
●1990年2月2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1990年12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1年1月12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2001年1月12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施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5月1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加强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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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晓祺
编辑:
唐毓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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