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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乙肝”由宽容到排斥 强制筛查两对半成拐点
2009年12月24日 17:18中国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2005年,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曾在成都、苏州、广州做过社会对于HBVER态度的调查,结果显示,约37.5%被调查者不愿与乙肝病原携带者同时办公、同桌就餐;55.36%不愿与之组织家庭。而该基金会2005年公布的《中国病毒性肝炎的流行现状及其相关问题分析报告》对医务人员的调查结果显示:在专科医生中,能准确回答所有肝炎问题的人几乎没有;在非专科医生中,仅有不到一半的人能完全正确地回答乙肝传播途径,能正确回答所有问题的人只占0.3%,有11.6%的人不愿治疗肝炎患者。

政策隐患

在陆军的观察里,对现在9300万HBVER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发生在1994年。这一年,国家公务员制度改革启动,对公务员的招录开始实施“逢进必考”,劳动就业领域的体检筛查也由此开始。

1994年的《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体检项目和标准》(下称《标准》)中规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或乙肝两对半阳性而肝功正常者可录用”。

“这个规定本身并无不妥”,陆军说,“但问题是,它开创了一个强制检查乙肝两对半的先例,造成各地方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学校的纷纷仿效,而后者效仿在对入职和入学者进行乙肝两对半的强制体检时,却没有效仿两对半阳性而肝功能正常者可录用的原则,变成只要是两对半阳性就拒绝录用。”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欲就《标准》中关于乙肝筛查制度的制定过程,采访人事部考试录用处当时的一位负责人,但遭到了拒绝。

那么,中央机关《标准》中的“两对半阳性而肝功能正常者可录用”,是如何演变成“只要是两对半阳性就拒绝录用”的?关注HBVER人权保护问题的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邓成明这样分析对于HBVER的录用,从中央到地方的变异过程:

人事部颁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二十六规定:“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有关办法由录用主管机关根据职位要求具体规定”,这实际上是将制定体检标准的权力授予了各省、市(自治区);而全国31个各省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均将携带乙肝病毒判为不合格(广东、四川、江西小三阳合格、大三阳仍为不合格)。

这样,全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实际上被排除在公务员职业之外。这种规定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十分严重和非常广泛的。公务员招考是一面镜子——如果连国家机关都觉得携带者存在问题,那其他用人单位更有了拒绝的理由。长此以往,多数事业单位的体检标准就参照了公务员体检标准。

邓成明的分析得到了地方官员的证实。2003年,就著名的HBVER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的“乙肝维权第一案”,《中国新闻周刊》记者曾采访安徽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处长史甘霖,史当时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安徽省人事厅就是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制定了《安徽体检标准》。史甘霖说,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也参照公务员的健康标准执行。

这种“上行下效”甚至会影响到外资在华企业。根据陆军所在的反乙肝歧视NGO北京益仁平中心发布的《2008外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在96家接受调查的外资在华企业中,超过八成对求职者强制体检乙肝病毒标志物,并依据检测结果来淘汰乙肝病毒携带者。“当然,他们的方式都很隐蔽,会用其他借口拒绝。”陆军说。

而对于乙肝携带者的社会态度,与其说是“歧视”倒不如说是一种无知。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副理事长,曾任卫生部疾控司司长的王钊说,“歧视”包含着道德谴责的意味,很多社会公众会因为吸毒、性乱这样的偏见而对艾滋病人产生歧视,但对于乙肝来说,社会公众的情绪更多是由于无知而产生的恐惧。而专家徐道振更将这种社会排斥定性为“事实上的排斥”。

的确,当云南省卫生厅长以“防艾事业”之名,愿为大理男同性恋酒吧摇旗呐喊;1.2亿中国乙肝病毒携带者,更有待获得更为明确的社会承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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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鹭   编辑: 高欣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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