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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学者称中国行政程序立法时机已成熟
2009年08月25日 09:30法制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跨入“程序时代”

国家行政程序立法条件已具备

湖南省政府法制办在2009年中国行政法年会上,向与会的行政法学者公布了一组数字:2007年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3435件;2008年这一数字下降到1097件,同比下降63.5%;2009年上半年,全省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548件,比去年同期减少26.8%。

“2008年以来,行政执法领域‘三乱’问题信访诉求也大幅减少,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问题已经从过去的普遍现象、突出问题下降为局部问题、个别问题。”许显辉介绍说。

长沙市民李东告诉记者,他有一个感受,《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施以来,政府各级执法部门明显规范,税务、工商、交警乱执法的现象在长沙基本看不到也听不到了。

湖南在“管官管权”方面的力度和影响力,从近期湖南省洞口县10名村民联名向洞口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公开罚款信息的案例中可窥一斑。

今年5月20日,湖南省洞口县杨林乡破刀村的肖姣方、肖衡山等10名村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联名向洞口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公开近两年来该局对破刀村违法建房户的罚款情况,以及各新建房户的用地审批情况等信息。

“从这个事例可以看出,行政程序的法制化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只有一个行政程序法律规定就能解决依法行政的问题,还要有相关制度的‘大配套’。”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杨解君解释说,比如湖南有了行政程序方面的规定,那么针对这个规定还应有配套的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用来配合行政程序规定的实施与执行。

据记者了解,湖南在贯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过程中,还集中力量起草了《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目前也进入起草阶段,《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成本效益分析办法》也已进入前期研究论证。

应松年说,有程序的好处就是让权力在规则中运行,虽然这个程序还需要配套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但只要有了一个总的行政程序法典,相关联的制度都会顺利出台。

“湖南的行政程序立法已经为国家行政程序立法积累了有益的实践经验,在全国开展行政程序立法的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许显辉说。(记者 陈煜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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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煜儒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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