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欧爱民和他的学生向省法制办提出申请,要求审查《湖南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管理暂行规定》的合法性,认为该规定存在《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相抵触;同时,违背了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撤销这一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政府法制办在接到申请后,立即在规定的时间对该规定进行了审查,认为该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安交警不受理未经机动车驾驶机构培训的人员报考驾照,没有法律依据。法制办最终发函停止了该规定的执行。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确立了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制度,打破了红头文件‘终身制’,所以,如果规范性文件存在错误,我们必须纠正。目前,全省各级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管理,有效控制了违法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实现了对行政权力的源头控制。”许显辉解释说。
由于行政决策广泛听取民意、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被大幅精简、对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管理和对行政机关进行“大督查”等机制的运行,湖南省的经济发展环境得到了进一步优化———2009年上半年,全省GDP保持12.8%的增速,增速排全国第五位。湖南省邵阳市市长郭光文深有感触地说:“行政程序规定不是束缚政府,而是解放政府;不是降低效率,而是提高效率;不是制造矛盾,而是化解矛盾;不是折磨干部,而是保护干部。”
据记者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施后,省政府成立了行政程序贯彻实施领导小组,全省14个市州、32个省直部门成立了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的行政程序建设领导小组,程序意识已渗透到全省四级政府机关的近30万名公务员的执法行为之中。
应松年说,湖南的做法为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程序制度完善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是中国行政程序法的“现实文本”。
行政程序
各级政府各层级立法“高频词”
“让政府多一些责任,百姓多一些幸福,市场多一些活力,社会多一些和谐”———这是行政程序价值的通俗诠释。
“我对中国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关行政程序的规定进行了梳理,发现从1985年之后,我国行政程序的规定逐渐增多。”多年从事行政法实证研究工作的王敬波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地方规范性文件层面上,有关行政程序的规定比较多。
王敬波说,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确定的行政决策程序、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程序、行政听证、行政公开、行政监督、责任追究7项行政程序为例,从省级和较大市级地方的法制化程度来看,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这两项制度的法制化程度最高,已经在省级地方达到100%,其他行政程序也具有比较高的普及率,行政听证和行政公开作为主要的行政程序,达到90%以上,行政监督的比例达到80%以上。
“无论各级地方政府在立法中怎么注重行政程序方面的问题,目前只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一部比较全面规范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文本,其他法律规范则只涉及部分行政行为的程序,或只涉及某种行政程序,并不全面。”应松年说,实证调查的结果表明,规范性文件、行政听证、行政公开、责任追究等行政程序在全国具有较高的普及率,因此,针对这些制度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已经具备相当充分的现实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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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煜儒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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