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虽然这个公司在强调道德,但是他自首肯定是因为制度的约束。但是我们注意到,当这个公司去自首的时候,他自首的对象是美国的证监会、司法部,而不是我们国家的反腐败部门。
白岩松:
其实这样的事情并不是第一次出现,几年前恐怕引起国内外媒体高度关注的像朗讯,公司出现了在中国行贿的行为,就是美国动用了他的反海外贿赂的行为法,当时也引起中国各界的巨大震动。好了,一方面来说,我们的确看到了有些国家在局部事件当中动用了反海外贿赂的行为法,来处治这些在中国行为不端的商人。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在现实当中也可以看到,第一,在中国现在市场竞争极其激烈,五百强里面恨不得有四百多家现在都在中国有自己的营生,中国的市场就是一个世界市场,利润又很大,竞争激烈,因此有相当多的公司一方面就在动用正常的商业行为在市场上竞争,但是也有一些人通过非正常的甚至犯罪的行为,来使自己获取了利益。我想说的是,即使是海外好象有个别动用了法律,但是是否是都做到了明察秋毫。另一方面,在心态上也给了他们所谓“入乡随俗”托词的理由。在过去几十年的时间里面,各地招商引资是相当重要的一个政绩和行为。在招商引资请进国外很多的企业、资金的时候,大家给了他们很多的政策等等,潜移默化也纵容了一些人破坏法律行为的举动,但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我想说的是,可以给它优惠的政策,但是不能给它法律上的优惠。
另一方面,在目前新的,中国改革已经发展到这样一个阶段,胡士泰案件既是个例,但也不应该是一个个例,我希望我们去营造一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人营造一个中国最好的投资环境时代的开始。
主持人:
你刚才说到一个词,当外国的一些跨国公司进入到中国之后,他有一种托词,觉得必须入境随俗,但是你觉得,当他们到了中国之后,他们到底应该怎么做?
白岩松:
我觉得这是一个双重标准,一方面来说,其实在国外,他非常明确,红线不能触动在行贿,可是为什么又有一些托词说,一到了中国就入乡随俗了?这个是一个双向的,在自己的国家你知道这是犯法的事情,为什么到这儿还要做呢?可是为什么自己有一些管理者或者相关的母公司有的时候也会睁只眼闭只眼,我觉得这仅仅是一个托词,营造环境双方都有责任。
主持人:
说到这个问题,我们接下来听一下商务部一位研究员的说法。我们来连线蒋姮。蒋女士,您好。
蒋姮(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副所长):
您好。
主持人:
刚才我们说到,很多外国公司在中国做生意的时候,他们脑子里面更惦记母国法律对他们的约束,你觉得这样的一个现象对于我们国家建设良好的商业环境提出了一个什么样的挑战?
蒋姮:
是这样,国际上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也好,还是一些自律的规制也好,都相对比较完善。从自律这方面来讲,目前许多的国际组织都高度重视反商业贿赂,比如OECD1976年就制订,2001年修订了OECD《跨国公司行为准则》,其中规定有十项指导原则,第六项就是打击贿赂。1999年,前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倡导,邀请全球企业界共同参与推动“全球契约”的行动,契约当中倡导了10项基本原则,其中第十项就是反腐败原则,明确地指出,企业应当反对各种形式的腐败,包括行贿受贿。
主持人:
好,谢谢蒋女士。
蒋姮:
法律层面上讲,它典型是由美国,美国在1977年“水门事件”后出台并且不断修改完善了《反海外腐败法》,这个法律处罚的力度是很大的,管辖的范围也很广,所以有时候被称为“长臂法律”。
主持人:
抱歉,我打断您一下,蒋女士,由于时间原因,非常感谢您给我们提供这些背景的介绍。
岩松,你看,如果从长远来考虑,跨国公司帮助中国建立一个更完善的市场环境,恐怕更利于他们未来在中国的发展。
白岩松:
首先一个具体的事实,我想反问,在胡士泰事件当中,力拓到底知情还是不知情?如果知情,它其实也参与到了这样一个犯罪的过程,如果不知情,监管不力。从更大的一个范围来看,我觉得中国已经到了一个要营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投资环境的时刻,一方面需要中国的有关部门跟国外进行更密切的合作,把营造中国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投资环境当成所有人都会受益的事情。另一方面,补上我们相关法律的漏洞,使法律变得更加完善。第三,对我们整个企业,包括行贿、受贿企业的人员要坚决见到一个就要打一个,使更多的人不存在侥幸的心理。
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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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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