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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做生意现象调查:官商交织困局难解
2009年05月04日 13:00人民论坛杂志 】 【打印已有评论0

人民论坛:有人提出解决公务员做生意的问题,应当疏,实行高薪养廉,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尤其是基层公务员的工资待遇;也有人提出针对这一问题,应当堵,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使公务员不敢在本职工作之外做生意。您认为该如何解决公务员做生意这一问题?

王明高:有人说要学习新加坡政府的高薪养廉政策,其实这种说法本身就有问题。因为新加坡的公务员待遇相对于我国公务员来说虽然是比较高的,但是相对于其本国的平均收入而言,并不是高薪。我国目前不能实施高薪养廉,原因是:第一,我国的公务员数量较多,且质量良莠不齐,目前我们还做不到高薪养廉;第二,老百姓也不能接受;第三,更根本的原因是,贪婪是人的私欲的膨胀,这是人性的弱点。我是坚决反对公务员高薪养廉的。但是公务员的待遇也不能太低了,应该适度。

刘庆龙:要完善公务员的绩效和薪酬管理体制。在香港,公务员做生意的现象就非常少见,他们公务员的绩效考核是非常严格的,而且工资待遇水平又是大家普遍看好的,比较稳定,对公务员的绩效和晋升有比较健全的保障。如果去做生意,就会丢失公务员这个“金饭碗”,所以他得权衡利弊。

从我们整个公务员队伍的绩效和薪酬来看,离人们的预期还比较大,公务员可能会给自己留条退路。目前他可能是把做生意作为工作之外收入的一种补偿,再往后就可能作为转岗的一种方式。现在的公务员随时都有可能被问责进而“下课”,所以说现在公务员的压力很大,养家糊口的压力,工作的压力,随时都有可能因为一些主观或客观的原因而失去工作。

应松年: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发现和曝光公务员经商行为的一种机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公务员的经商行为,但是不能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抱有过高的期望,原因有二:其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本身有一个从建立到健全的过程,其作用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发挥出来;其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务员的自律,如果公务员自律能力不足,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有可能形同虚设。

发现和曝光公务员的经商行为不能仅靠公务员自己申报财产,必须多管齐下,充分利用每一种能够发现和曝光公务员经商行为的途径,诸如健全税务制度、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作用、重视群众举报等。

黄苇町:“官”和“商”是两条不能相交的平行线,这不仅在我国是如此,在所有公务员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都是如此。要消除公务员经商现象,首先要加强对各级党政干部的从政道德教育,特别要有明确的价值取向。党政干部和私人企业家,本质上是两种不同的人,要遵循两种不同的规则。企业家和商人要遵守的是市场规则,只要是合法赚钱,辛苦积累,可以把当千万富翁、亿万富翁作为自己的人生理想之一。而党政官员要遵守的是行政规则,也就是当公务员的规则。对于领导干部,国家政策规定了各种工作和生活待遇,尽管不能与富豪们比,但比一般群众,已经好很多了;而政治地位和政治待遇,就是富豪们有时也无法比。

(采访整理:人民论坛记者 艾芸 杜凤娇)

公务员管理制度如何创新

公务员做生意现象长期存在,从调查结果来看,其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化、更加具有隐蔽性,而其数量在基层依然并非个别现象,这就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务员管理制度如何创新提出了新的课题。

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入法”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公务员法》第82条第3款、第4款)

此处强调了公务员队伍中的领导成员应该承担政治责任。政治责任是领导成员承担的领导责任,是领导成员源于政治义务,以政治道德为基础,而承担的非过错性、间接性、连带性责任。

由此以来,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只需承担三种责任,即承担道义责任、纪律责任、法律责任,而领导成员要承担四种责任。非领导成员的道义责任可以演化为纪律责任,而领导成员的道义责任可演化为政治责任。领导成员工作失职失误,构不成违法犯罪,又构不成党纪政纪中的撤职以上处分的,才属于追究政治责任的适用情形。

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是领导成员承担政治责任的法定形式。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入法”,有利于为党政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追究确定法律依据;从公务员做生意问题的解决来看,有利于增加法律的威慑力,使一些领导干部轻易不敢涉嫌商业做生意;从大的方面来看,这是建立责任政治、责任政府的迫切需要。

提高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水平

我国公务员内部没有按照职位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对所有公务员仍然采取大一统的单一化管理模式,难以提供适合各类公务员成长规律的多样化的职务序列,难以形成和保持公务员队伍的合理结构,难以提高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与科学管理水平。提供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水平,将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遏制公务员兼职做生意的现象。

加强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可以从管理与服务对象的专业化,管理手段的专业化以及工作业务的专业化等方面着手。1980年干部队伍的“四化”标准,是干部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开端。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主要强调“整个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当前,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点,应该是“不同类别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没有职位分类,公务员能力建设就失去了针对性。

职位分类管理是建设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需要,也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需要专业化的人才。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法》第14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法》第15条)。

“专才专用”与“适才适遇”是职位分类的基本原则。这也能够起到解决机关人浮于事、减少冗员的作用,从而使一些公务员无暇分身搞兼职。公务员职务序列与工资分类设计是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基本要求。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

干部声音

公务员做生意的隐蔽类型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姚志文:一些干部采取比较隐蔽的方式间接参与经商做生意:

幕后型。自己投资创建经济实体,委托善于经营管理且信得过的人员担任法人代表,经营打点业务,自己隐身幕后决策指挥。

参股型。将自己的资金投资到他人的经济实体,根据经济实体的盈利情况进行分红。

掮客型。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权力影响、信息优势等,为其它经济实体发展业务,或者帮助获得经营许可证、工程项目,从中谋取好处或分红。

家族型。由自己的家属、子女出面创建经济实体,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和权力影响,确保这一经济实体能够获得较为稳定的业务收入。

混合型。以上几种类型的任意组合。

当前,要根据出现的干部兼职经商做生意的形式,进行分析研究,相应提出严禁、不准、不提倡的要求以及处罚意见,并及时对一些新的变化进行补充,完善督查制度。

干部兼职兼薪成了一种怪现象

江苏省洪泽县信息化办公室 倪洋军:干部或公务员,原则上是不应该兼职的。但是,非常有意思的是,从现行的法律当中,你会发现干部兼职又有很大的可能性,或者说还是允许一部分人兼职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规定,“公务员因为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而从实际情况看,干部兼职也是大行其道,兼职兼薪也还是屡禁不止,成了一种怪现象。

在一些官员腐败案件中,我们总能看到有官员在一些项目、协会、学会里兼职,发生权钱交易、利益均沾的现象。更有一些官员在一些实体企业暗地“兼职”,手握干股而充当不良企业保护伞。为此,中纪委、中组部多次明确要求限期清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但是在限期清理过程中,很多干部常常本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思想,事实上是“形脱神不脱”,也就是说表面上和企业脱离了关系,事实上还是藕断丝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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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马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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