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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做生意现象调查:官商交织困局难解
2009年05月04日 13:00人民论坛杂志 】 【打印已有评论0

缺乏发现和曝光公务员做生意行为的机制

在心理不平衡的动机驱使下,在高利润、低风险的刺激下,导致有些人铤而走险

人民论坛:公务员做生意长期存在,中央和地方禁止公务员经商、办企业和兼职的文件、法规很多,但屡禁不止。根据我们的调查结果,这一问题在基层某些地方还有愈演愈烈之势,在当地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公务员做生意为何成了一个官场顽疾?

黄苇町:从经商动机看,随着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收入差距的拉大和先富者财富的积累,使一些同属精英阶层的公职人员产生很大的心理不平衡。他们一方面不愿放弃公务员虽然不高但有保障的薪金和福利待遇,另一方面又羡慕先富者宽裕和阔绰的生活方式,少数公务员违规经商,正是这种矛盾心理的产物。

从经商条件看,第一需要资本或资源的投入,第二需要精力和经验的投入。对不少公务员来说,这两条都不成问题。从投资看,有的行业看起来门槛很高,但公务员的权力影响、人脉关系作为更重要的资源,完全可以弥补资金的不足;从精力看,在有些政府部门,人浮于事、纪律松弛的现象有一定普遍性,而在机构改革和班子调整中退居二线、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中的有些人,更具有“全天候”经商的条件。

从经商风险看,一是市场风险很小。企业经营可能赢利也可能亏损,但“权力股”注定只赚不赔;二是政治风险也不大。现行的党纪政纪和法律制度,禁止公务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但没有禁止他们的兄弟姐妹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正是由于这种低风险高收益,这种经商动机、条件、环境的长期存在,即使多次清理、整治,官员经商现象仍屡禁不止。

应松年:原因很多,诸如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完全到位,纪检机关与税务部门、工商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缺乏发现和曝光公务员经商行为的机制,公务员考核制度不健全等。其中,根本原因是缺乏发现和曝光公务员经商行为的机制,大量公务员经商行为在秘密进行,纪律检查机关很难发现这些秘密的经商行为,又没有充分利用媒体和群众举报来揭露这些秘密的经商行为。

王明高:这都是利益所驱动的。人与权力、利益的结合,为什么会产生腐败?这是因为,其一,人的天性是有缺陷的,在一系列人区别于动物的高级心理活动中,有一根本特征,即占有和支配心理。这是腐败产生的根源;其二,权力本身蕴含着导致腐败的因素,权力本身具有强制性、扩张性、支配性,权力的这种本性往往与人类自身的弱点联姻,从而使双方互相强化,并诱惑人们去扩张权力。当没有外部制约或制约不力的时候,其腐败因素随时可能恶性膨胀,走向另一面;其三,高回报的利益是引发腐败的催化剂。人类的绝大多数行为无不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腐败行为的演变过程往往循此路径发展。

公务员为何不能做生意

公务员做生意对基层政权最大的危害是,打破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人民论坛:从实际情况来看,公务员做生意会导致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如官商勾结,与民争利,影响了公务员专心本职工作,不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公务员做生意在基层表现得最为突出。那么您认为对基层政权有什么影响?

刘庆龙:基层公务员做生意对基层政权最大的危害是:打破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公务员做生意和普通的生意人不是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这是不公平的竞争。公务员所处的位置优越,各方面的资源较多,获取信息的条件便利,对政策的理解力更强,这些都优于普通的生意人。最重要的是,如果老百姓在经营中,发现与做生意的公务员存在着不公平竞争的现象,这时他们心里就会出现反抗情绪,就会对政府而不是某一个公务员产生抵触。这种情绪一旦有机会得以发泄,会对社会产生很大的破坏力。这种具有破坏力的现象在最近一段时间内,在南方地区时有发生。公信力丧失了,群体性事件就出来了。

王明高:前面所说的第一种情况,从法律政策来说,是不允许的。因为搞好地方经济其实就是领导干部的本职工作。但是,从实际情况来说,这样做既发展了地方经济,又使个人得到了一些经济上的利益补偿,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别是贫困地区,如果这个补偿是集体决策的结果,并且也得到了老百姓的认可的话,也不是不可以的。

对基层政权危害最大的就是第二种和第三种。第二种情况,身为公务员,却没有想着为国家做贡献,服务于人民,而是暗渡陈仓,一心谋私利。这会产生极大的恶劣影响。如果公务员都是这样的话,后果不堪设想。第三种情况也是弊大于利。因为如果创业成功了,大部分的经济效益就归个人所有了;而万一做生意亏了,问题就会牵扯到原单位。而且在现实中,停薪留职去做生意成功的几率是很小的,反而失败的特别多。

公务员做生意引起的腐败案例是非常多的。变相的隐性的公务员做生意,对社会、对国家、对党的危害非常大。

公务员兼职有一定模糊空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务员兼职都有一定的弊端,也都有一定的合理性

人民论坛:根据我们本次的调查结果,基层公务员对自己的工资收入普遍不太满意,而出去做生意主要是为了增加收入,补贴家用。那么,如果做生意不可为,公务员有哪些兼职是可以做的?

姜明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公务员局(以所在部的名义发布)的规章均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就这一规定所禁止兼职的单位而言,“企业”是非常明确的,“其他营利性组织”则不甚明确,有一定模糊空间。例如,民办高校、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的基本性质应是非营利性组织,但它们有的可通过其活动依法获得“合理回报”。这些公务员会不会在他们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给予其所兼职的单位以某种“好处”,作为相应单位给他们的“合理回报”的“合理回报”呢?这有时就很难界定。

无论是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务员兼职都有一定的弊端,也都有一定的合理性。法律不宜一律开“绿灯”全面放开,也不宜一路“红灯”全面禁止,而应该有适度限制地准许,并对准许的兼职行为加以规范。

刘庆龙:公务员兼职一般具备以下特点:一是合法性,即干部的兼职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党的政策和所在部门的干部管理规定;二是无偿性,即干部在兼职工作的部门不领取工资报酬,其兼职工作也不应取得报酬;三是公开性,向社会、所在单位和群众公开,接受国家和社会的广泛监督。只有符合以上要求的公务员兼职活动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和社会的允许。

公务员兼职现象,应在看到“弊”的一面的同时,不能忽视“利”的一面。从积极意义上说,公务员兼职有利于拓展干部的视野,能够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呼声,能够及时了解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最迫切、最关心、最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反映民情民意;充分发挥干部的潜能,调动其积极性;甚至还可以缩减人力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如何让“官”和“商”成平行线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作用有效,关键是要完善公务员的绩效和薪酬管理体制,公务员的待遇应该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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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马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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