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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政府采购窝案涉案成员服刑期内重新任职
2009年03月23日 17:17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 】 【打印已有评论0

在本刊记者的多次请求下,广州市中院提供了窝案部分成员的判决结果:

张以权,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原主任,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非法所得19.1万元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陈建科,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原副主任,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没收财产39.4769万元(自首,有立功表现,退清全部赃款);

何辉, 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部原副部长,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没收财产5万元(自首,退清全部赃款);

吴一峰,广州市财政局原主任科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没收财产15万元(自首,退清全部赃款);

池立武,天河区采购办原主任,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非法所得11.3万元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刘秉新,白云区教育局信息化采购办原主任,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非法所得追缴后上缴国库;

张益湘, 天河区交通局交管科原科长,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已经退出的非法所得9.0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广州市一知名律师向本刊记者分析,如此大规模、不约而同地以“缓刑”结案,在司法实践当中是不多见的。该律师认为,缓刑一般适用于特别轻微的经济犯罪,而从窝案成员的受贿金额来看,有些成员划入“轻微”之列的理由显然不够充分。

这位律师还分析说,该窝案的成员数量并非特别庞大,案情又不是特别复杂,但没有做并案审判处理,而是在三个不同的法院分别审理,这本身会引起人们的疑问。

广州市中院研究室主任王雪生向《瞭望东方周刊》解释说,在这起案件上没有做并案处理,法院是被动的,检察机关起诉到哪个法院,法院就在哪里判决。他还说,缓刑的适用标准主要有三个原则:三年以下、悔改表现、不危害社会。目前缓刑主要适用于交通肇事、未成年人犯罪和一些轻微经济犯罪。

对“危害社会”的理解,王雪生认为,主要是针对暴力犯罪,至于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社会危害相对要小得多。他说,就目前全国各地而言,轻微的经济犯罪,被判缓刑的比例是比较高的。

窝案成员的“新生”

在调查中本刊记者发现,这起窝案的一些成员因为缓刑免遭牢狱之苦,有的已在自己当年管辖、服务的地盘开始了“新生”,其中有人已成为民营招标公司的执行董事。

吴一峰,这位广州市财政局原主任科员,已经变身成为民营招标代理机构---广州程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这家公司与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同在一栋楼办公,门脸看上去比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还气派。

同行说,吴一峰当年在广州市财政局当的官虽不大,但江湖名声很响,特别是在评标的专家库方面,颇有发言权。

有公开资料显示,吴一峰为“广州市政府采购网络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完成人之一,该项目属于2004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受理项目。

广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对“广州市政府采购网络管理信息系统”的成果评价是,“率先采用专家管理,实现随机抽取专家并自动语音通知和短信息自动发送,规范采购行为,避免黑箱操作。”

有知情人告诉本刊记者,被“判三缓五”的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原副主任陈建科,目前已出任一家民营招标代理公司的顾问;被“判一缓二”的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部原副部长何辉也在为一家代理公司做事。

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隶属于市政府办公厅,监管由广州市财政局负责。对于这起政府采购窝案一些成员被判刑后的现况,广州市财政局局长张杰明告诉《瞭望东方周刊》,他对此有所耳闻。

“那些人不是在服刑吗?服刑期内他们还能从事这样的职业吗?难道没有人来管他们吗?”有人向《瞭望东方周刊》提出了这样的问题。

业内人士告诉本刊记者,现在一些民营招标公司背景都很深,不然根本拿不到政府采购的项目。

本刊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引爆这起政府采购窝案之后的“正阳”似乎“一切如常”。“正阳”为中国招标协会理事,其资质是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药品招标代理机构、中央投资项目代理机构乙级、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乙级。“正阳”还于2006、2007、2008连续三年荣获了广州市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称号。

张杰明局长告诉本刊记者,“正阳”出事后,广州市财政局就立即把“正阳”从广州市政府采购分散代理机构的名单中剔除了。至于“正阳”的资质,那是广州市财政局管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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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启广   编辑: 马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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