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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中国民主政治
2009年02月17日 12:29人大研究 】 【打印所有评论0

第三,加强对公共财政的监督。国家的公共财政来源于纳税人的税收。税收的作用有两个:一是公民通过纳税的方式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或者说,政府利用公民缴纳的税款为社会提供一些无法通过市场交易得到的公共产品。这些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包括外交、国防、行政、司法、紧急救险、义务教育等等。说穿了,就是政府用人民的钱为人民办事。二是实现财富的再分配。也就是由政府将税收通过转移支付、社会救助、扶贫低保等渠道对社会财富进行二次调节。因此,建立和健全公共财政制度无疑成为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一个基础因素。在现代民主政治架构下的公共财政制度中,收什么税,收多少税,用于各种公共服务的经费在这些税收中所占比例多少,又如何使用,用于二次调节的是多少,调节什么,怎么调节等等,都不应由某个行政机关决定,更不是由党政领导拍板,而理应通过民选的民意机关充分协商、审议、决定和监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共财政制度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但缺陷和不足多多,历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对它的批评建议不少,社会各界切盼改革的呼声很高。综合各方面的意见,路径仍然是一条:切实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公共财政的监督。税种和税额应通过立法确定,预决算应当细化且具有可审议性和可操作性,人大应加强预决算工作部门的力量,聘请专家参与预决算审议中的具体工作并提供可资参考的意见。另外,建议在条件比较成熟的时候,将审计机关改隶各级人大常委会,或建立人大自己的审计机关,其审计的对象应当是一切享用公共财政,即吃“皇粮”的机关、团体和组织。

俗话说,“大树底下好乘凉”。在党政不分的情况下,人大机关会是很轻松的,因为肩上没有压担子。一旦党政分开了,人大要真正担当起我国社会主义现代民主政治载体的重任,责任之大真是大如天。因此,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势在必行。人大机关也必须接受监督。人大是立法机关,是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机关,所以对人大的外部监督重在宪法监督,也就是违宪审查。

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证明,“没有这样一个党的统一领导,是不可能设想的。”[8]党政分开,党与人大分开,不是削弱党对人大的领导,而是改善这种领导,把党的领导改善成为更加符合执政党执政规律的那种领导方式。这肯定是一个相当艰巨而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坚持和改善党对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是坚持和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和保障;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力度和程度,就是坚持和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力度和程度。我们坚信,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着强大的生命力,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将在世界的现代政治文明中大放异彩。

注释:

[1]“集中使用资金势在必行。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比较,它的优越性就在于能做到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保证重点……集中力量办大事……我们历来解决困难,最后落实到集中统一。”(邓小平1982年7月26日同姚依林、宋平谈话,《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832页) 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中第16~17、240页也有同样内容的论述。

[2]如《在新世纪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继续推向前进》一文中,江泽民提出:“要建立一套能够发挥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两种优势的创新机制。”《江泽民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121页。

[3]《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2版,第142页。

[4]《共产党要接受监督》,《邓小平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2版,第270页。

[5]如1986年6月28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这是一个党和政府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政治体制的问题……党政分开,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提出了这个问题。我们坚持党的领导,问题是党善于不善于领导。党要善于领导,不能干预太多,应该从中央开始。这样提不会削弱党的领导。干预太多,搞不好倒会削弱党的领导,恐怕是这样一个道理。”《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2版,第163~164页。

[6]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我国一切党派群团组织工作人员也都比照公务员法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8]《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2版,第342页。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博导、人大制度与宪政研究中心主任、《天宪》辑刊主编,曾任重庆市二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九届全国政协委员等职)

来源:人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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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俞荣根   编辑: 缪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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