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凤山将港榆宾馆项目拿到手后,组织一伙人注册了“榆树市港榆花园小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让宋继增任所谓的经理。随后,徐凤山挖空心思把港榆宾馆建设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兑现为个人财富。
2001年,徐凤山与个体开发商吴某签订协议,由吴某建了9栋楼,工程完工后,徐凤山拿出部分楼房作为给吴的工程款,其余的几幢楼房由徐凤山销售,净赚1700多万元。利用类似的“空手道”方式,并通过强买强卖土地等手段,徐凤山又套得大量钱财。
另外,在没有港商及域外投资的情况下,徐凤山假借港商之名欺骗政府。多次与政府商谈追加优惠政策,骗取政府无偿划拨土地给投资商。
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徐凤山侵吞榆树市政府划拨土地免收土地出让金、土地规费等人民币2380多万元。
法院最终认定徐凤山犯有贪污罪、受贿罪等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招商监管“黑洞”亟待“填补”
综合田忠和徐凤山两起案例,不难发现,他们都是在招商引资上做足了文章:先引进一个项目,然后通过临时“搭建”的或临时拉来的公司作“幌子”,利用他们自己主管项目的便利,成为幕后的操控者,通过一系列运作,非法骗取国家和地区的优惠政策待遇,最后将政策化为金钱装进自己的口袋。
作为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主要手段,招商引资一直是各地的一项重点工作,甚至在很多地方还提出全民招商的思路,把招商引资当作快速发展的“法宝”。然而,吉林省这两起腐败大案却提醒人们,在重视招商引资重要性的同时,对招商引资中的监管也亟待加强。
北京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马丽敏说,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地方政府往往会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比如在土地开发、税收、融资等方面给予一些当地企业所没有的特殊政策,这在客观上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运作的空间。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的政绩冲动,为了把外商招进来,施展浑身解数。不法分子正是利用地方政府急于招商的心态,利用监管上的漏洞钻空子,玩虚假招商套取优惠政策。
马丽敏认为,从田忠和徐凤山两个案子看,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黑洞”待填补,一是招商的护身符“黑洞”。为确保招商引资顺利落地,很多地方政府针对具体项目成立了协调领导小组,甚至还有很多地方建立了领导包保制,由市里主要领导协调项目落实,这在客观上给一些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了护身符,不利于对项目进行监管。二是招商的项目过程“黑洞”。一些地方提出“只问结果、不问过程”,为把项目引来花了很大心思,一旦项目进来,却疏于管理。像田忠和徐凤山的案件,只要对公司财务等各方面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就会不难发现其中的问题。
办理徐凤山案件的纪委工作人员表示,徐凤山所玩的假招商手腕并不高明,却一路绿灯。这反映出目前在招商过程中还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尤其是对主管这一项目的领导的监督机制,一些由领导负责协调的招商引资项目很容易演变成牟取个人利益的工具。徐凤山是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本身是监督政府机关的,却直接参与招商引资活动,自然难以实现有效监督。田忠从副市长调任市委副书记,脱离政府工作后,却一直负责协调这一项目。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所长于晓光认为,田忠、徐凤山的案件也给政府部门敲了警钟,不能将招商行为变为个人的寻租行为,在批地、给政策方面不能个人说了算。关键是要加强立法,变个人行为为集体行为,变口头说了算为按程序办。现在很多主管规划、土地等审批行为的部门,只认领导签字和领导电话却不认文件和法律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某些领导的特权思想,并形成了权钱勾结的利益群体。要破除这种工作习惯,必须建立健全相应制度,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并对领导不依法办事的错误决策给予监督,真正做到集体决策、按章办事。
一些专家认为,吸取田忠和徐凤山案件的教训,从制度设计上,应强化对招商引资中政府行为的约束和监督,政府给予外商的优惠政策应接受人大等部门的监督,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范围许可,防止以国家和地方政策谋取个人私利行为的发生。另外,对整个招商引资运作过程应建立全程监督机制,既要对招商引资主体进行监督,也要对参与项目协调运作的政府机关及相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监督。(“新华视点”记者 周立权 褚晓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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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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