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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湾不具备加入联合国的资格
《联合国宪章》作为联合国组织的总章程,除序言和结语外,共分19章111条,其中明确规定,只有主权国家才能申请成为联合国会员国,“会籍普遍性原则”也是以主权国家为基础的。1949年之后,两岸虽未实现完全统一,但这并未从事实与法律上改变台湾属于中国一部分的现状(台现行“法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而联大1971年的2758号决议又解决了中国合法代表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也正是据此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代表权,承袭了中国名下的权利义务,并被明确为是中国在联合国的唯一合法代表。因此,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早已从政治上、法律上和程序上得到了彻底解决。陈水扁当局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谬称第2758号决议没有解决台湾的代表权问题既是无知的,也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并且,世界上任何主权国家都不会同意本国的一个省或地区,参与只有主权国家才能成为会员的联合国。迄今也没有一个主权国家允许其一个地区向联合国提出入会申请。而如上所述,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从来不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本没有资格以任何名义加入联合国,也根本谈不上适用“会籍普遍性原则”的问题。
同时,《联合国宪章》还清楚规定,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循所有会员国三权平等、不得干涉各国内政等原则。少数国家在台湾当局的唆使下,提出所谓“台湾申请加入联合国”问题,公然鼓吹并制造“台独”,这是恣意践踏《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及联大第2758号决议,严重侵犯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粗暴干涉中国的内政。也正因此,1993年以来的历届联大总务委员会均明确拒绝将所谓台湾“参与”联合国问题列入联大议程。
三、强推“入联公投”势将带来严重后果
事实上,当今世界上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不能容忍分裂行径。在美国,除十九世纪六十年代通过的《反脱离联邦法》,还要求每个公民在效忠誓词都必须颂读,“我谨宣誓忠诚于美利坚合众国国旗,忠诚于它所代表的共和国,上帝庇佑下的一个国家,不容分割,人人由此享有自由与正义。”加拿大为对付国内分裂势力,由最高法院于1998年做出历史性判决:一个省无权单方面决定从加拿大联邦分裂出去,无论是加拿大联邦宪法,还是国际法中所说的人民自决权,都不允许一个省单方面决定独立。俄罗斯为了维护联邦的统一和领土完整,1993年宪法中明确规定,俄罗斯联邦主权适用其全部领土,各联邦主体的主权仅属于俄罗斯联邦,没有“自由退出权”,禁止以暴力方式破坏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拥有最高地位等。
正因通过立法保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已成当今国际惯例,2005年3月,全国人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反分裂国家法》,充分展示祖国大陆愿继续以最大诚意、尽最大努力争取两岸和平统一前景,和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坚定意志。如果陈水扁在此问题上一意孤行,铤而走险,他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严重后果。
陈水扁当局强推“入联公投”,已经严重违背当今国际政治与法律所确立的一个中国原则,其狂妄行径的后果只会给广大台湾同胞与整个中华民族带来立即而严重的危险。两岸同胞应该团结起来,为了两岸的和平发展,为了两岸人民的福祉安危,为了中华民族的未来,坚决制止陈水扁当局的“台独”冒险。
编辑:
周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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