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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宪梓委员注意到,最近一段时间,老百姓对成品油价格的调整意见比较大,普遍认为是石油企业利用自己对市场的支配地位提高价格。
多位委员认为,国有大型垄断企业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某个行业的市场,令消费者无从选择竞争性产品。这就导致一些必需的服务价格高、质量差,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首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并不禁止经营者通过竞争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但禁止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草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六种行为进行了规定,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等。
与初审稿相比,二审稿新增了六条规定,其中有好几条是针对国内企业的,如“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等。草案力图做到既禁止企业滥用垄断地位,又为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集中提供空间。
强化行政垄断者的法律责任
反垄断法草案一个令人瞩目的亮点,就是对行政垄断行为加以约束和限制。
参与草案起草的专家们认为,我国作为一个尚未完成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尽管像地区封锁那样赤裸裸的行政垄断行为不再常见,但仍在一些地区以不同形式存在。
以开放较晚、同时也是行政力量保留较多的公用事业领域为例,由于公用企业的垄断行为与行政垄断交织在一起,有的公用企业的垄断行为是受行政部门支持的,有的甚至是行政部门要求的。由于行政管制,缺乏竞争,导致各企业间商品服务内容趋同,服务价格高昂,最终利益受损的是广大公众。
专家们因此呼吁反垄断法对这一中国特色的“顽疾”进行有效规范和约束。令他们欣慰的是,对行政垄断加以约束的内容,最终体现在了提请审议的草案中。
在今天的分组审议中,包括林强、曾宪梓在内的多位委员建议,仍需进一步强化行政垄断者的法律责任。
记者 程刚 崔丽
编辑:
张克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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