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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书记居高临下,不利于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党委书记作为“一把手”,处于居高临下的地位,必然使本应作为平等成员的其他委员(包括副书记)成为“助手”或陪衬。再加上党组织长期行政化,在行政级别上书记高半格成通行惯例。这样一来,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就不可能是平等的,作为“一把手”的书记实际上就拥有了最后决定权或主导权。这在根本上就与作为民主集中制决策原则的“一人一票”原则相违背,使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难以建立起来。
第五,使书记成为“一把手”本身必然会削弱党内监督。党内监督与任何其他监督一样,其前提是权力的合理划分。如果没有合理的分权,把权力集于一身,具体说,在党委内一切权力集中于作为书记的“一把手”,或者说,在党委会内部书记的权力高于其他委员的权力,书记拥有最后决定权,那就根本谈不上什么监督。
文章最后指出,鉴于这种所谓“一把手”现象(说法和做法)、“一把手”体制的存在的弊病及危害。建议以后不要再把党委书记称为“一把手”,从根本上改变“一把手”现象和“一把手”体制。
延伸阅读:改革开放后“第一书记”提法的演变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重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并首次设置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第二书记”、“第三书记”的职务。这是在当时特殊历史条件下采取的一项特别举措。
●1980年2月,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笼统地使用了“第一书记”的提法,并对其在党内的地位和作用作了规定:“在党委内部,决定问题要严格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书记和委员不是上下级关系,书记是党的委员会平等的一员。书记或‘第一书记’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不允许搞‘一言堂’、家长制。”
●1982年9月,十二大党章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作了这样的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第一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这是党章破天荒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对“第一书记”的职务设置有所规定。
●1987年11月1日,十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就完全删去了十二大党章中规定的“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第一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这也就是说,从十三大起,中央纪委也不再设“第一书记”、“第二书记”、“第三书记”,而改设书记、副书记了。从此以后,“第一书记”(以及第二、第三书记)的职务设置和提法就成为历史了。 (王贵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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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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