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重要部门实行垂管 央地博弈创造活力
2006年11月14日 11:55投票数: 顶一下

长久之计在于合理划分央地职权

针对垂直管理存在的利弊,有专家分析认为,解决部门管理与地方管理之间日益尖锐的矛盾,也就是“条块”之间的矛盾,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长久之计在于通过立法的形式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职责权限。

中央和地方权限划分的大原则,早在新中国建国初的《共同纲领》和1956年毛泽东《论十大关系》中就论及: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地方因地制宜,兼顾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2003年10月14日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也明确指出,“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权责。按照中央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明确中央和地方对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管理权责。属于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事务,由中央管理,以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和市场统一。属于面向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事务,由地方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增强行政活力。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的事务,要区别不同情况,明确各自的管理范围,分清主次责任。根据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权责的划分,逐步理顺中央和地方在财税、金融、投资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分工和职责。”

这里的新意在于第一次在中央文件中区分了三个层次的事务:全国性和跨省事务、地方性事务以及共同管理的事务。这是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的一个基础。

但难点在于,其一,中央和地方兼顾这个度很难把握,新中国建国以来中央和地方权限的反复,就是表明这个“度”还在探索之中。尤其是有些中央和地方共享的权限,这个度就更难把握。

其二,新中国建国以来中央和地方关系的两次大调整,都是通过政策来实现的。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背景下,这样的调整需要从政策向法律转变。

有关专家认为,有关法律可以采取列举法原则,明确哪些是中央政府专属职责,哪些是地方政府专属职责,哪些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职责,属于中央职权范围内事项由中央垂直管理,属于地方职权范围内事项由地方全权管理,同时废除双重管理的做法,避免出现责任不明的现象。然后按照人权、事权和财权相统一原则,为各级地方政府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人权、事权和财权,避免出现“中央点菜、地方买单”和基层政府“财政空转”和“负债运行”等权力与责任相脱节的现象。

熊文钊教授也认为,中央与地方关系只有在制度化、法治化的基础上,才能走向现代化的道路,才能使中央与地方的职能关系保持一种均衡和稳定的状态。

熊文钊说,现行《宪法》对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权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尚缺乏配套法规,操作性不够强,同时又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而《地方组织法》关于地方职权的规定,绝大部分内容是中央政府职权的翻版,并且对于列举的剩留权归属也未作规定,也没有确定省级政府的专有权力以及与中央政府共享的权力。这样,在职权划分归属问题上,地方与中央就容易产生矛盾。

因此,应尽快制定《地方制度法》,对地方与中央的关系,地方的权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组成、任期、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地位、组成、任期、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等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制度的有关事项等,作出专门规定。文/陈泽伟

(瞭望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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