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宗智:学术理论与中国近现代史研究
2009年12月21日 14:53凤凰网历史综合 】 【打印共有评论0

依照这种逻辑,也就真的无所谓是否仔细地搜集证据,是否准确地解读文本,因为除了它所体现的话语外,就没有什么客观的东西了。最后,真实的证据和编造的证据就没有什么差别,差别仅仅在于二者的假象(misrepresentation)程度不同,二者反映的仅仅是史学家的文化趋向,二者最终不过是话语体系的一部分。

推而广之,社会科学理论几乎要遭到彻底的摒弃。因为几乎所有的社会科学都源于西方,因为几乎所有的西方理论都必然具有文化上的边界,并且必然与更大的、和帝国主义纠缠在一起的话语型构结合在一起,因此,对此除了“批判性”的摒弃之外,任何汲取都会受到怀疑。所以,不可能严肃地讨论与我们的课题密切相连的现代化问题、发展问题和民主问题。任何这样的讨论都有可能成为与帝国主义支配计划的合谋。最后,萨伊德根本就不再采用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的西方学术,所有这些东西都被他作为“东方主义”话语的一部分而加以斥责。

无疑,萨伊德(1978)的著作提出许多有效的和有说服力的观点,尤其是在这本书的第一部分,讨论了十九世纪末和二十世纪初帝国主义如日中天时所作的那些拙劣的一般化假定。但是在该书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说服力就没有那么强了。所作的种种联系也越来越没有那么明确了。而事实在于,当西方学术在十九世纪之后成熟起来时,它变得更加严格了,变得更具有经验基础了,变得更加多元化了,因此很难如此简单地加以套用。无疑,如萨伊德所作的那样,人们依然能够发现帝国主义的和西方中心或现代中心的意识形态和理论的影响。但是人们也可以发现一大把与此相反的例证:严格的学术、可供选择的概念、甚至对研究主题在情感和知识上的极度认同。在我们中国研究领域,大多数汉学家都是中国爱好者,有时他们对中国的迷恋甚至超过了他们自己的文化,他们无论如何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象萨伊德所说的“东方主义者”那样成为对他们的研究主题的诋毁者。

在此,我们有必要指出与萨伊德(1978)这种片面主张相对立的另一面。以前的(还有现在的)比较优秀的西方“东方主义者”的“地区研究专家”大多十分热心于他们所研究的主题。这种努力,包括花很长的时间进行语言学习,使得他们中许多人深深地浸淫于他们所研究的文化中。尽管这种浸淫并不一定能使他们彻底摆脱对他们自己文化的自我中心的意识,但是,比起其他人,他们肯定更有可能摆脱这种种族自我中心的文化主义。萨伊德自己的双重文化背景使得他能够从巴勒斯坦人的眼光来看问题,从而使他具有了一个他所需要的批判西方学术的视角。他的《东方主义》没有考虑许多“东方主义者”和他一样同时具备的这种双重文化修养(biculturality),是如何成为超越他如此强烈批评的那种单一文化视角的基础。“东方主义”的另一面就是双重文化修养,它使我们能够从两方面来看待问题,并为我们提供了可供选择的视角和概念。

萨伊德(1978)的《东方主义》最终只不过为我们提供了对西方学术的反思批判,但是吉尔兹关于“解释人类学”和“地方性知识”的著作进一步提出了具体的替代方案。对于吉尔兹,真正的人类学研究就是要摒弃掉所有的社会科学架构和假定客观的事实。它的目的在于通过“深描”来为我们“翻译”本土的概念结构,这种“深描”旨在探寻这种结构的特征(这种“深描”相对于“浅描”,后者仅仅努力重述“事实”)。“深描”和“浅描”的不同涉及到的是“解释”路径或“符号学”路径与实证主义路径的不同,而不是这两个词在表面上所暗示的那样对事实进行繁复描述和简单描述。由此我们可以引申出这样的结论:唯一有价值的知识就是将这种本土概念结构翻译和解释给本土之外的读者的“地方性知识”。类似于“深”,“地方”在此也不是指我们社会史和地方史学家们对这个术语的理解,而是指对本土话语的符号学研究(Geertz,1973a,1973b[1972],1978)。

如同萨伊德那样,对吉尔兹而言,并不存在独立于表象的事实。其实,吉尔兹认为坚持事实与(解释性的)法律的分离应当被看作是现代西方法中某种类似于怪癖(quirk)的东西。按照他的观点,在伊斯兰文化、印度文化和马来西亚文化中就没有坚持这样的区分。相反,这些文化认为事实与表象的不可分离是天经地义的。对吉尔兹而言,如果我们正确地理解“事实”的话,它最终仅仅是倡导者的表达(representation),就象在对抗制这种法律制度中双方律师所展现的“证据”一样。在这一情境中,组织“事实”并给“事实”赋予意义的话语和概念结构成为唯一值得研究的主题(Geertz,1978)。

尽管吉尔兹用法庭作类比强有力地支持了他的观点,但在我看来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所有的事实只不过是表象。无疑,一般说来法庭上的律师仅仅是“枪手”,他们与其说关注于真相不如说关心如何打赢官司。我们这些学者大多数肯定不是完全不受这种驱动的影响。但是,我们要记住,法庭中不仅仅有两种对立的表达(representations),而且也有法官和陪审团,他们具有查明真相的理想。在我看来,查明真相的理想(truth-ideal)无论多么不可能完美地得到实现,但它对于司法制度的运作来说绝对是最根本性的。放弃这种理想的真相意味着放弃实现公正的任何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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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宗智   编辑: 石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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