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宪政困境探微
2009年04月22日 18:55凤凰网历史综合 】 【打印已有评论0

从康梁到孙中山,从维新变法到辛亥革命,清末民初的宪政转型均告失败:1898年的百日维新只持续了103天,1912年辛亥革命后建立的资产阶级政权即南京临时政府也在存续了短暂的三个月后逐渐蜕化变质。清末民初的宪政困境在理念上表现为对近代西方宪政的认识偏差和对近代西方权利思想的误读;在实践上则表现为清末民初宪政之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的缺失。

一、对近代西方宪政的认识偏差

(一)对宪政的认识偏差,首先体现在立宪的价值取向上,表现为近代西方保障个人权利、限制政府权力之理念与清末民初富国强兵之宪政追求的冲突。

近代有识之士对宪政的思考,基本上是借鉴西方17、18世纪的民主学说,侧重于反对专制保障人权之义。近代西方各国的宪政之路和具体的宪政制度虽然不尽相同,但其宪政理念却是相近的,那就是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护和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因此,从立宪的价值取向看,宪政是为保障和实现个人权利而产生的,这正是近代西方宪政的精义所在。

但是,清末民初宪政产生的历史情境与近代西方是有差异的。由于“中国宪政建设的特别处在于它发生在国将不国的‘东西文化’冲突这一背景下,就因为遭遇难题的中国人眼前便有一个现成的政治生活方式在向中国人招手,于是乃有宪法移植于宪政建设任务的发生,而固有的人生态度、生活样法等却不匹配,以至于宪法失却世俗的基础与神圣性价值认可意义上的支持,理论上的功能无法转化为‘法在行动中’,徒具空文而已。”(许章润:《法学家的智慧》,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0页)由此可见,近代中国有着自己的特殊历史使命,那就是救中国、寻出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这一历史主题始终占有压倒性的优势,当时其他社会问题的解决都服膺于这一主题,在宪政问题上也是如此。

近代中西方宪政产生的历史情境的不同,决定了清末民初开始的宪政历程一开始就把注意力集中在富国强兵的焦点上,将宪政看作强国救民的良方。从康梁到孙中山,从君主立宪到民主共和,近代的有识之士对宪政的认识不断深化,但救亡图存的沉重包袱使得他们无暇对宪政进行系统深刻的思考,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近世知识分子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用西方的宪政彻底取代中国的政治传统,而只是想用它来主要解决中国的生存困境问题,宪政的自身价值便成为附带性的了。这样做的后果是消解了宪政本身的价值。”(王人博:《宪政的中国语境》,载于《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在‘国家将亡’这种历史背景下,康有为、梁启超和孙中山对宪政的思考必然是与中华民族的命运联系起来的。这种联系,导致了近代中国宪政发展历程中的以救亡图存、富国强兵为思维中心的宪政思潮。因此,宪政不是最终的目的,不过是自强之道而已。近代中国宪政发展的内在逻辑其实在一开始就已经定下了基调”(刘再复、林岗:《传统与中国人》,安徽文艺出版社1996年版,第74页)。

在康有为和孙中山的宪政视野中,宪政无疑就是一剂普治政治疑难病症的灵丹妙药,带有鲜明的工具色彩。维新变法期间,康有为提出了“设议院”的主张,但初衷并不是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而是为了“设议院而通下情”,归根到底是富国强兵。由于中西价值观的不同,近代有识之士必然难以真正理解议会政治原则的本质,即“除了承认每个人的意见不同具有合理性以外,还要让人们自由地表述不同的意见,通过各种不同意见的冲突、竞争,得出能为多数人所接受的共同的结论。”([日]松本三之介:《国权与民权的变奏》,东方出版社2005年版,第29页)

(二)对宪政的认识偏差,还表现为把宪政视为高不可攀的政治理想。

有台湾学者指出,宪政并不是什么高不可攀的政治理想,只是一种治理国家和社会的规范和准绳而已。然而,梁启超和孙中山却把宪政视为高不可攀的政治理想,从而影响了他们的宪政实践,两人均以民众智识低为由提出缓行宪政,认为只有等到民众政治素质提高到一定程度,方可实行宪政,并分别提出了开明专制和训政的主张。

不可否认,清末民初时期确实存在民众政治素质不高的问题,对此,梁启超和孙中山都有清楚的认识并开始了对国民性的反思。但如果不给民众以宪政实践的机会,民众的政治素质就更不可能提高。因此,民众的政治素质应该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进行训练和培养,而不应以此作为拒绝宪政的借口而放弃前进的努力。就近代西方主要国家来看,宪政的发展也都经历了一个从不完善到渐趋完善的演进过程,经历了两千年封建统治的中国人就更需要这种历练了。

二、对近代西方权利思想的误读

(一)对近代西方权利思想的误读,突出表现在“民权”这一独具中国特色的话语上。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下融合中西政治思想而造就的独特形态,清末民初的民权思想含义复杂。与近代西方宪政强调个人权利的诉求不同,民权是与官权、君权相对应的“政治权利”,关注的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矛盾,并寻求这种矛盾的解决,而不是把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调整与平衡作为首先考虑的要点。因此,这里的民权实际上是个人的权利与集体的权利的结合体,在这个结合体中,个人的权利被轻视,集体的权利则被强调和凸显。

从康梁到孙中山,在他们的宪政理念中并无太多的权利诉求,民权仅仅是工具、手段而已。不仅如此,在仅有的一点权利话语中,排在首位的也是民权而不是个人的权利。从梁启超提出“新民”的出发点看,“吾今欲极言新民为当务之急,其立论之根柢有二,一曰关于内治者,二曰关于外交者”(《饮冰室合集·专集》之四,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2页),这样一来,结果必然是“把民权看作是发挥近代民族国家作用的必要组成部分,而不是将它视为一种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这种倾向在后来的历史中产生了严重的后果,这种倾向始自于梁启超的集体主义思想。”(张灏著,崔志海、葛夫平译:《梁启超与中国思想的过渡》,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22—125页)在孙中山的民权主义理论体系中,民权也不是近代西方宪政所倡导的个人权利和自由,而是以民族主义取代了自由主义,“‘五权宪法’实际上是一种民主集权的宪政体制,而达不到分权制衡的效果,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集权主义。”(俞荣根:《民权:从民本到民主的接转》,载于《学习与探索》,199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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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爱萍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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