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临时政府筹措经费 孙中山与日本政府商议借款
2009年06月26日 18:36凤凰网历史综合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顷接东京总公司来电,关于汉冶萍中日合办事已完全洽妥,但为使该约生效,并使您获得所需之借款,尚须所有董事的批准及股东的证实。这就需要相当时日。为了尽速向您提供借款,已洽妥以汉阳铁矿为抵押,筹借二百万至三百万日元。以上为东京来电之要旨。我已草拟了为目前借款所必需的文件,由敝处森恪君呈请阁下批准。该项文件请由阁下与陆军部长黄兴先生签字。敝处若电致前途,借款几天之内即可汇到。------森恪君今日晨[由日本]到达,将有很多事须与阁下商谈。------考虑到借款问题的重要性,我仍以留驻上海筹措款项为宜。”

2月2日,森恪已在南京与孙中山、黄兴签署了以下三份合同文件。第一份合同全文如下:

“中华民国政府、汉冶萍煤铁厂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三井物产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井)之间,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公司资本额为三千万日元,为中国、日本两国人共同经营之事业。

第二条中国人、日本人持有之股数相等,各股之权利相同。

第三条公司除现已由日本借入一千万日元外,再向日本借入五百万日元(以上借入资金总额一千五百万日元,抵作日本人之股份)。

第四条上列五百万日元借款,由公司借与中华民国政府。其支付办法,一部分以现金支付,余额用作中华民国政府向三井购买军火之价款。

第五条中华民国政府领取上列借款,须提交委任状指定领取人,三井凭该人之收据支付借款。

第六条上列五百万日元借款,中华民国政府须于明治四十六年一月[]日还清,利息为年利八厘(每百日元为八日元),分明治四十五年七月[ ]日和明治四十六年一月[ ]日两次归还。

第七条上列政府借款之支付,偿还及利息之支付,其汇兑均由三井办理。

第八条中华民国政府免除由中国输出之生铁输出税。

第九条公司既定之合同,中华民国政府应予承认。嗣后制定条款及条款之修正,董事之选任,均应依据第一条之主旨--中国人日本人之共同事业办理。

第十条公司由前政府已取得之权利,中华民国政府应予承认。

第十一条有关本合同之中华民国政府借款事宜,均通过三井办理。

第十二条本合同中、日文本各三份,各执一份,若字句发生疑义时,依据所附英译文决定。

以上各项,经双方承认、缔结。各自签名盖章。

该合同后附有一文件”认证“,其内容如下:

“一、中华民国政府承认本件所附合同草案,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中国、日本两国人之共同经营事业以及该合同草案酌订之各项条款。

二、关于该共同事业之经营办法,汉冶萍公司督办盛宣怀在日本商订之条件,为中华民国政府应使公司董事予以承认,并使股东大会予以通过。

三、中华民国政府承认在股东大会开会前,公司先以大冶铁山为抵押,借入二百万日元乃至三百万日元,作为该合同草案所订之公司借与中华民国政府五百万日元之一部分,支付给中华民国政府;余款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后,方能支付。”

第二份合同文件全文内容:

“根据本日缔结之中华民国政府、汉冶萍煤铁厂矿有限公司和三井物产株式会社间之合同,给予中华民国政府贷款五百万日元,为此,中华民国政府再和三井物产株式会社缔结如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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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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