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刘晏盐法改革评议
2010年01月03日 15:01《学习时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总起来说,刘晏新法对第五琦旧法的改进,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在食盐的生产、统购和储备方面,新法承继了旧法设盐监、盐院管理亭户,统购亭户所产食盐,打击盐业私营的做法,继续将食盐的生产过程和货源集中,牢固地控制在朝廷手里。新法的改进之处,一是从技术上指导、从政策上鼓励盐业生产,即“以盐生霖潦则卤薄,暵旱则土溜坟,乃随时为令,遣吏晓导,倍于劝农”,帮助亭户进行食盐生产,调动其积极性。二是在产盐地区设立四场(涟水、湖州、越州、杭州)十监(嘉兴、海陵、盐城、新亭、临平、兰亭、永嘉、大昌、候官、富都)加强经管,在吴、越、扬、楚四州建造众多盐仓,积存食盐至二万余石,储备下充足的官盐货源。

其二,在食盐的运输和销售方面,新法放弃旧法的“官运官销”,改为由盐政机构将统购到的食盐按官方定价(榷价)卖给商人,再由商人运销各地,采取了“借商销盐”的新方法,即“出盐乡因旧监置吏、亭户,粜商人,纵其所之”,将盐政机构从繁琐的运销事务中解脱出来,大大降低了经管运营成本。这里,以榷价购得官盐的商人,实际上成了官盐批发商,处于附庸地位。为了保障这些批发商运销食盐的通畅,从根本上保障榷盐事务的正常推行,保障朝廷获取高额垄断盐利,新法一方面规定各地地方政府不得再对这些批发商加以任何名目的征敛,即“然诸道加榷盐钱,商人舟所过有税。晏奏罢州县率税,禁堰埭邀以利者”。另一方面又在食盐的主产区和运销要地设立13个巡院,即“自淮北置巡院十三,曰扬州、陈许、汴州、庐寿、白沙、淮西、甬桥、浙西、宋州、泗州、岭南、兖郓、郑滑,捕私盐者,奸盗为之衰息”,打击私盐运销,维护批发商运销食盐的渠道不受冲击和干扰,以保障朝廷获得榷盐利润的畅通。这样,刘晏就创新性地将商业运营原则运用于食盐专卖经营中,把商人的盈利追求与政府的财政目的很好地结合起来,通过保障食盐运销渠道的畅通,既使官盐批发商获得可观利润而调动了其积极性,又使朝廷以较低的管理成本而获得高额垄断财政收入。

其三,在经营管理体制方面,新法对旧法所造成的臃肿的盐政机构和冗官冗吏大事精简,“但于出盐之乡置盐官,收盐户所煮之盐转鬻于商人,任其所之,自余州县不复置官”。同时,精选盐政要员,“其场、院要剧之官,必尽一时之选”,“必择通敏、精悍、廉勤之士而用之”,这就降低了经管运营成本,减少了腐败,提高了效率。当然,由盐铁使总负责,下辖各地盐政机构,形成独立于地方政府之外的垂直经管系统,则继承和保留下来,并通过机构整顿大大增强了经管职能。

其四,在食盐销售的宏观调控方面,新法创行了常平盐制:即“其江岭间去盐乡远者,转官盐于彼贮之。或商绝盐贵,则减价鬻之,谓之常平盐。官获其利而民不乏盐。”保证僻远地区食盐的销售,限制批发商人乘时射利,既稳定了盐价,稳定了市场,又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一举多得。

概要而言,在榷盐的产运销运作上,刘晏新法变第五琦旧法“亭户制盐—官府统购—官运官销”为“亭户制盐—官府统购—商运商销”。不过,食盐这一商品的生产仍由盐政机构管理,所产食盐仍由盐政机构一手统购,“商运商销”以盐政机构的批发为前提,食盐的运输销售渠道也仍由盐铁使进行宏观管理和调控,都表明新法并没有改变朝廷垄断经营食盐的政策,仍是一种榷盐法,且是一种更具成效的榷盐法。随着新法的逐渐完善推行,榷盐收入呈递增之势,至代宗大历末年,已占到国家财政总收入的一半,即“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宫闱服御、军镶、百官禄俸皆仰给焉”,成为皇室及军费、官俸等开支的重要财源,有效保障了军国所需,取得显著的财政效益。同时,刘晏理财期间,“民得安其居业,户口蕃息。晏始为转运使,时天下见户不过二百万,其季年乃三百余万。在晏所统则增,非晏所统则不增也”,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刘晏新法的高明之处,是在食盐的运销上尊重价值规律和市场原则,引入商人和商业机制,主动以商品经济法则进行市场运作,扩大市场功能,从而使新法更加灵活和富有成效。与春秋时齐国管仲和西汉时汉武帝的榷盐法,包括第五琦榷盐法相比,刘晏榷盐法更多地尊重和运用了经济法则和市场规律,更好地处理了政府干预控制与市场自然法则之间的关系,它取得更显著的财政效益和社会效益,是理所当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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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玉峰   编辑: 石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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