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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20世纪上半叶中国稿酬版税
2007年08月22日 20:51东北新闻网投票数: 顶一下  【大 中 小】

商务印书馆所定稿酬:郭沫若千字4圆,胡适千字5—6圆,林纾和章行严(士钊)千字6圆。……

这样的稿酬标准从五四时期到30年代没有很大变化。

至于特别优惠的稿酬当属梁启超,为千字20银圆(约合今人民币1000元)。

但是民国以后,出版的书籍通常计算版税,也有按照字数付稿酬或将版权一次买断的。

从20世纪初期以来,上海出版界拟订的版税标准一般在10%—25%之间。例如,1921年泰东图书局答应郭沫若的版税是10%;胡适在新月社自订的版税标准是初版15%,再版20%;北新书局支付鲁迅著作的版税一般是20%,甚至达到25%;而梁启超的身价最高,达到40%,甚至提出“自印包售,六折算帐”。版税的支付时间,按照惯例为“三节”核对实际销售数结算。

30年代中国的稿酬标准跟20年代相比,并没有明显的增加。

鲁迅在30年代出版的著作几乎也都是拿版税的。查《鲁迅日记》1933年5月15日记有:“《两地书》五百本版税百二十五元。”《两地书》定价1圆,按前面所说的版税公式推算,《两地书》的版税率是25%。又据《鲁迅日记》1932年12月15日记有:“以选集之稿付书店印行,收版税泉支票三百。”这是指《鲁迅自选集》,天马书店出版,初版印1000册,定价1.20圆,鲁迅得300圆,版税率也是25%。这在当时是特高的版税率了。

据赵家璧回忆:“《良友文学丛书》对所有作家都实行版税制,一般都是按售价作者抽版税百分之十五,一年结两次,交稿录用时,都可预支一部分。仅对鲁迅作品按百分之二十计,这是上海各书店为尊重鲁迅而共同执行之惯例。”(见《文坛故旧录》P.44,三联书店出版。)30年代享有版税率20%至25%者,还有胡适等名家。

下面提供30年代一个典型的“版税合同”原样本——良友图书印刷公司出版

抽取著作物版税合同条件一九三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订一、著作者允将著作物全部交发行者发行,所有著作权,仍属著作人,而发行权则属诸发行者。

二、所有著作物上之责任,由著作者本人负之。

三、著作物交发行者发行后,著作者不得将该著作物全部或一部另交第三者发行,如有上项事情发生,发行者一切损失,由著作者负担。

四、著作物之装帧印纸及定价等,由发行者全权办理,惟著作者得参加一部分之意见,以供发行者之参考。

五、著作者与发行者双方合意,以著作物售价之百分之拾伍,归诸著作者作为版税。倘遇售特价(照实价打七折以下之折扣,称为特价)时,特价期内售出各书之版税,亦照比例减折计算。每年逢四月底十月底结算一次,届时发行者当有版税结单及领款单,寄至著作者,由著作者盖章签字后,按期向发行者领取。

六、著作者在著作物未出售以前,不得预支版税。

七、著作物出版时,著作者于每册书后,可盖一著作者之印章,作为凭证。作者不盖印章者听便。

八、著作物初版再版之印数及再版与否,由发行者斟酌情形而决定之。

九、发行者为发行上之便利计得将著作物加以订正,其订正处之责任,由发行者负之。有特约者,不在此例。

十、著作物出版后,如有第三者对著作物版权有所争执时,一切责任,由著作者负之,发行者如因而有所损失,由著作者悉数赔偿。

十一、著作物出版时,由发行者赠十本予著作者,自后著作者购买著作物,以现款八折计算,照抽版税,惟不得挂帐。

十二、著作者及发行者如欲将本章程增删,彼此协议后,另纸抄录,粘贴于本合同后,并加盖印章为凭。抽取著作物版税合同著作物名称:山村一夜抽版税成数:百分之拾伍著作者姓名:叶紫现在永久通信处保证者姓名:现在永久通信处右著作物发行权自本召起归良友图书印刷有限公司所有,至于著作权仍归著作者。关于抽取版税之一切办法,悉照前列条件办理,空口无凭,立此为证。民国二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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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明远   编辑: 唐毓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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