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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20世纪上半叶中国稿酬版税
2007年08月22日 20:51东北新闻网投票数: 顶一下  【大 中 小】

《大清著作权律》、《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施行细则》中国第一部保护著作人利益的著作权(版权)法,是宣统三年(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离世界第一部版权法《安妮女王法令》正好200年。它共有5章55条。但是颁布后不久清朝政权就退出历史舞台,这个《著作权律》并没有真正施行。到了民国四年(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了《著作权法》,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又颁布《著作权施行细则》,著作人的权益始受到法律保障。

20世纪初,我国稿酬制度已经形成并且跟国际接轨。稿酬有三种基本形式:(1)稿费,又称为“润笔之资”、“润笔费”;(2)版税,又称为“提成费”、“版费”;(3)买断版权,又称为“作价购稿”。

我国版税的具体规定,开始于1901年3月东亚益智译书局在上海《同文沪报》上刊登广告,提出“译出之书……当酌送润笔之资或提每部售价二成相酬”。这“售价二成”意思就是版税20%;而更早一些,上海《申报》馆在1878年3月刊登“搜书”启事,提出“以书申酬”和“出价购稿”,也就是买断版权的办法。

还是举鲁迅和柔石的例子来说明:1928年10月,鲁迅介绍柔石的长篇小说《旧时代之死》由上海北新书局出版,合同约定版税20%,当月25日柔石致兄长信中说:“福现已将文章三本,交周先生(鲁迅)转给书局,如福愿意,可即卖得八百圆之数目。惟周先生及诸朋友,多劝我不要卖了版权,云以抽版税为上算。彼辈云,吾们文人生活,永无发财之希望。抽版税,运命好,前途可得平安过活,否则一旦没人要你教书,你就只好挨饿了。抽版税是如此的:就是书局卖了你的一百圆的书,分给你二十圆(陈注:当时上海各出版社所订的版税通常为15%—20%)。如福之三本书,实价共二圆,假如每年每种能卖出二千本,则福每年可得八百圆,这岂非比一时得到八百圆要好?因此,福近来很想将此三部书来抽版税,以为永久之计了。”

鲁迅的出版合同通常约定抽版税20%,他在《为了忘却的记念》中回忆说:“明日书店要出一种期刊,请柔石去做编辑,他答应了;书店还想印我的译著,托他来问版税的办法,我便将我和北新书局所订的合同,抄了一份交给他,他向衣袋里一塞,匆匆的走了。其时是一九三一年一月十六日的夜间,而不料这一去,竟就是我和他相见的末一回的,竟就是我的永诀。第二天,他就在一个会场上被捕了,衣袋里还藏着我那印书的合同……”

民国初年的稿酬和版税幅度民国以后,一般报刊和出版社支付的稿酬标准略有降低——中华书局创办《中华小说界》月刊,1913年6月21日在《申报》刊登广告:“征集小说,备刊行小说界,编译均可。”公布的稿酬标准分为四个档次:甲、千字5圆,乙、千字2圆5角,丙、千字1圆5角,丁、千字1圆。长篇以8万字为限,短篇至少4000字。1914年1月该刊创刊发行。

1915年9月《青年杂志》创刊,由陈独秀主编,一年后改名为《新青年》。编辑费为每期200圆。稿酬标准:“或撰或译,每千字二圆至伍圆。”但是一度又成为同人期刊,取消了稿酬,只付编辑费。

在书籍的稿酬方面,商务印书馆有着比较灵活的规定,其标准视著者的知名度、学识水平、书稿质量和发行量等各方面情况而定。如前文所述之例。

张元济日记1918年2月2日载:“胡适之寄来《东方》投稿一篇,约不及万字,前寄行严信,允千字六圆。此连空行在内。”胡适刚来北京大学任教不到一年,已是著名文化人,故有如此高的稿酬。而梁启超在《东方杂志》发表的文章,稿酬竟达千字20圆。

这一时期,上海出版界已是人才济济,精英荟萃。

作者: 陈明远   编辑: 唐毓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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