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共为何亡党亡国
2008年01月16日 08:51《炎黄春秋》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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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大林

三、以党代法、滥杀无辜

在没有宪政分权的制度中,以党代政、以党代法是像水往低处流一样再自然不过的事情,冤狱遍于域中便在所难免了。1934年,苏联各州都成立了“三人小组”,由他们,而不是由司法机关决定了对数十万苏联人的判决。就在基洛夫被暗杀后几天,根据斯大林的提议,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通过《关于修改各加盟共和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典的决议》。它规定要从重从快判决,不允许被告申辩和上诉,死刑判决后必须立即执行。这就叫做杀人没商量了。据曾任中央政治局委员的米高扬回忆录,苏共“二十大”以后查明,从1935年1月至1941年6月的六年半中,苏联大约有2000万人遭到迫害,其中700万人被枪毙,这还不包括死于集中营及押解途中的人。被杀害者有两万多人是当局为了灭口而处死的特工人员。他们先前曾经是专政工具,尔后根据专政的需要,不由分说就变成了专政对象。

据统计,对十月革命进行过政治领导的24名党中央委员中,有14人先后被斯大林杀害;从军事上领导过十月革命的60名彼得格勒苏维埃革命军事委员会委员和政委中,有54人被斯大林杀害。第一届人民委员会共有15名委员,除了列宁和斯大林以外的13人中,有9人先后被以革命的名义处死。斯大林时期所杀的共产党员人数,让沙皇俄国望尘莫及。岂只是“肃反扩大化”的错误,它从一开始就是斯大林铲除异己的清党运动。

1988年2月,《莫斯科共青团员报》报道:在斯大林1953年去世之前,全苏联共有1200万人进了劳改营,2000万反对农业集体化的农民被判徒刑或流亡。

苏共二十大虽然批判了斯大林的个人崇拜,平反了不少冤假错案,但尔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和实践仍在继续,党内外持不同政见者被关进集中营和精神病院的消息时有所闻。

苏共和苏维埃政权敢于这样肆无忌惮地给自己四面树敌,新仇旧恨、层出不穷,亡党亡国的祸种就这样有增无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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