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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律:官吏夜间禁入民宅 否则杀之无罪
2007年05月18日 15:30南方周末投票数: 顶一下  【

西方历史上的“私宅不受侵犯”观

美国历史学家A.罗杰·埃克奇的《黑夜史》(路旦俊、赵奇译,湖南文艺出版社,2006),是关于西方中世纪社会生活史的佳作,正好为我们对“私宅不受侵犯”的法律溯源提供了一个历史参照。

埃克奇指出,在照明条件低劣的时代,古人对黑夜有着精神上本能的恐惧和行动上的客观困难,故对于夜间的犯罪行为异常敏感。中古拉丁语就直接用“夜游的人”一词特指夜间犯罪者,而英格兰1285年颁布的《温彻斯特条例》规定,可以在夜间逮捕一切可疑人物(页34);对于夜间犯罪行为,尤其是入室偷窃,当时的法律总是倾向于从严从重判决,甚至因此放宽在审讯罪犯时的用刑限制,“各种夜晚刑事案件中只有一种行为能得到宽大处理:杀死闯入民宅的人。无论是《十二表法》,还是7世纪中叶的《罗萨尔法令》或者1283年《布法西法令》,早期的法典都认同这一基本原则,持同样观点的还有圣奥古斯丁和英格兰的法律。

白天构成杀人罪的行为(即使被害人是入室盗贼),到了夜间就成了正当防卫。1743年,日内瓦公诉人拒绝指控一位开枪打死夜盗的农民。除了引用摩西律法外,公诉人解释说,这位农民在晚上根本无法判断对方是想偷东西还是想杀人。”(页79-81)也因此,夜间被误杀是相当常见的危险,例如17世纪英国肯特郡开枪杀人案件中,多数都是家庭自卫过程中发生的,而在法庭上也都被判无罪(页87)。此外,类似的论述也见于法国让·韦尔东的《中世纪之夜》一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页105-107)。

很明显,林达所举的那个案例,也可以纳入上述西方法律传统关于黑夜犯罪的范畴;也就是说,林达对这一案例的解读,仅仅强调了“私宅不受侵犯”的一面,而忽略了“对黑夜犯罪的正当防卫”的另一面。更重要的是,如果说,日本人被误杀一案体现了美国“私宅不受侵犯”的观念和法律,那么,这种“私宅不受侵犯”的观念和法律,也就不是美国的专利,在欧洲中世纪,乃至古罗马时代———现代人权观念尚未确定的旧时代———就已经出现了。

还有,跟“私宅不受侵犯”相关的所谓“家就是城堡”观念,在西方也是古已有之的。这在西方谚语中已有相当表现,如“Everyman’shouse should be aperfectly safe refuge(每一个人的房宅都应当成为绝对安全之地)”、“Everyman’shouseishiscastle(每个人的住宅就是自己的城堡)”、“Home(s)ofcitizensareinviolable(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之类(据孙笑侠编译《西方法谚精选》,法律出版社,2005,页150)。埃克奇的《黑夜史》也提到:“人们常说‘家就是一个人的城堡’,到了夜间这更为重要。这句话的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16世纪,无论是茅草小屋还是砖瓦豪宅,这一说法都完全适用。……由一扇门和一块石头或木头所做的门槛,构成了这道神圣的界限。不管白天多么开放,到了夜间,门槛就成了不速之客难以逾越的界限。”(页84)早在1940年代,储安平在《英国采风录》一书也曾指出:“英人有言,每个人在其家庭之内,都是一个国王,他的寓所就是他的王国。大体说来,法律只是他房门口的卫兵,法律站在他的门口保护他,禁止任何人侵犯他在家庭的自由。……1936年秋冬,伦敦某报刊有一幅大照片,记爱德华八世访问康华尔矿区,站在一个贫妇家的门口,脱了帽子,鞠着躬,门里面则立着一个贫妇,照片下面刊载着‘May Ienter(我能进来么?)’三字。若以常情而论,当今太上,御驾光临,当然为那个贫妇毕生之荣,而使陋舍蓬荜大生光辉者,但英王虽身居至尊,亦不能冒昧闯入民家,故须先问‘我能进来么?’也。”

其实,由日本留学生被误杀一案所表现出来的“私宅不受侵犯”观念,不仅不是美国独有的,也不是现代独有的,甚至也不是西方独有的。

作者: 胡文辉   编辑: 唐毓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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