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真之子:父亲从来都以毛主席的作息时间为准
2009年07月06日 09:50《法制日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父亲多次对我说:搞案子一定要重事实、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他不说,你就逼,你逼他就供,他供你就信。这就是“逼、供、信”。历史上搞错案,很多都是这个原因。所以,刑诉法要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所以,刑法还要规定刑讯逼供是犯罪。

在父亲精神的指引下,上世纪80年代初我做了一些立法工作,感受到法律诞生的快乐和立法过程的酸甜苦辣。矿产资源法从制定到通过大约5年时间,这是我在法工委期间,为之工作时间最长并终获通过的一部法律。

1980年年底,经济法室要我和宋大涵(现任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去国务院各部委,了解他们准备或正在起草的法律。那时,我国新时期的全面立法工作刚刚开始。在冬日的寒风中,我们蹬自行车跑遍了京城。在地质部,我们得知矿产资源法正在草拟中。记得当时法工委主任王汉斌、副主任宋汝棼,多次带我们与地质部领导———先是温家宝后是朱训,共同研究矿产资源立法中遇到的问题。

1982年夏,在黑龙江勃利县一个小煤矿,一位工人带我下井,顺井口磕磕绊绊往下走了四五百米,除了头顶上的矿灯,周围一片漆黑。它使我对小矿条件的恶劣和“独眼井”的可怕有了了解。没有通风井的“独眼井”就像充满瓦斯的火药桶。而在云南,一个国营露天放电锰矿的情形令人触目惊心。这是品位之高世界罕见的一个矿,却被挖得满目疮痍。这些调研加深了我们对矿产资源法立法指导思想和需要解决问题的认识。我们一些同志共同研究,为保护珍贵的矿产资源,在我国立法中首次提出了“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等概念。

父亲当时任委员长。就在这部法律草案提请表决的前一天,一位中央负责同志提出不同意见后,父亲与全国人大几位负责同志彻夜研究。在第二天根据会议议程原本将矿产资源法草案付表决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父亲本着对中央高度负责和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高度负责的一致性原则,委婉地说服了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们,本次会议暂不对这部法律草案付表决。父亲认为,在这样重要的法律制定时,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应当再对法律草案进行慎重研究。

那次会议后,法工委和有关部门又对草案反复研究修改。比较引人注目的是,在其中加写了一章“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1986年3月,矿产资源法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上终于诞生。

“律师不像执法机关,没有什么可以凭借的权力”

我在人大法工委工作了整整9年。时代在发展,中国的法律事业也逐步迈向正轨,此时,我对自己的人生开始了新的考虑。我钟情于法制事业,但是并不仅仅满足于立法工作,希望自己能走到生活的第一线去体会法律在实际执行中的问题。

我觉得律师职业很有挑战性,同时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的现状也充满焦虑。于是,我跟父亲说,想离开法工委做律师。那时全国律师只有两万来人,也远不像现在这样受到社会理解和重视。父亲没有干预,内心或许十分赞同我的选择。父亲只给我讲了一句意味深长的话:“律师不像执法机关,没有什么可以凭借的权力。”

1988年初,我着手组建康达律师事务所。我曾经接触过欧美一些大型的律师事务所,其律师人数往往达到数百人甚至上千人,并拥有几十家分所。我觉得作为泱泱大国,中国在这方面也必须有赶超世界先进水平的决心。于是,在事务所组建之初,我和同事们就制定了发展成为大型综合性事务所并与国际接轨的目标。

但是,鉴于父亲在中国法制界的崇高地位,我不愿意让别人以为自己在利用背景打官司。因此,我默默地当起了一个从没有出过庭的律师。我的基本工作是事务所市场的拓展、案件的协调研讨、内部管理的健全,以及处理一些非诉讼法律事务。

我做律师以后,父亲对我说,×××在旧社会是名律师,蒋介石也很给面子。有人被抓后找他求情,他也不问案情,收了金条,找蒋说一下,就能放人。解放后,有一次他为一个坏人向毛主席求情,他也不清楚那人做了什么。毛主席要我处理。我把那人的案卷调来,有两尺多厚。我看了一天,看完心中有了底,把全部案卷送去给那位名律师看,请他自己说那人怎么样。他再也不说什么了。父亲说,你们当律师,可不能不问事实乱说情。

1985年,第三届全国律师协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改革方案,正式成立中国律师行业的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我被选为副会长,并一直连任三届10年。从原来只考虑康达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到要考虑整个律师行业的发展,感觉肩上的担子很重。

我参加全国律协领导工作之初,我国制定第一部律师法的工作正处于关键时刻。我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工作经历这时派上了用场。律师法草案中原有一条“律师不得规避法律”的规定。我和同事们研究时发现,“规避法律”的提法是个含混的概念,在我国的法律中从未使用过。如果在立法中用这个概念去约束律师,不仅会使广大律师觉得无所适从,容易造成执法误区,而且会加剧社会上某些认为律师就是钻法律空子的偏颇观念,这对于律师事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于是我多方反映意见,并直接给法工委写信陈辞,使“规避法律”的概念最终没有写入律师法。

我通过从事立法工作和律师工作的实践深深感到,律师由于其在我国法制体系中的特殊职责和地位,对于法律有一种比较超脱的特殊视角。因此,律师不但应当在执业中是法律的遵循和实践者,也应当积极总结自己的实践参与立法,成为我国法律与时俱进的推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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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梁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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