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起诉书,心情很沉重,比原来想象的严重得多,一晚上没有睡觉。但也有高兴的地方,一是把康生列入了主犯,我高兴。”
“在康生问题上我也受了大冤屈,“四人帮”一被打倒,我就说康生是“四人帮”的后台、靠山、谋士,听的人当然要向上汇报,又说我是反康生了,差不多两年我不吭声,心里有数。对康生的揭露我是有功的,现在把他列入主犯,我完全拥护。他的罪行还没写够,还有很多。”
“另外,起诉书没有把李雪峰列入主犯这一点我也高兴。1978年给我传达永远开除我们党籍时有李雪峰,当时我就讲,把李雪峰列入黄、吴、李、邱一起不公平,不能相提并论,黄、吴、李、邱的罪重,李雪峰的罪轻。这一次我看李雪峰没有被列入主犯,做得对,我高兴,符合我的想法,符合实际。”
“第三个高兴,没有把残酷迫害苏振华加在我的头上。现在起诉书上讲的直接诬陷、迫害了120人,不知是哪些人,我将来看了证据再说话。我估计,个别的陷害我可能有,大部分大概是王宏坤、张秀川办的,因为他们是搞干部工作的,由我签了字加了圈是可能的。如果是这样,我也只是参加,完全加在我一个人头上,我不同意。”
以上这番谈话主要是李作鹏针对起诉书第32项中“李作鹏伙同王宏坤、张秀川诬陷、迫害海军大批干部、群众”、“李作鹏直接诬陷、迫害的有120人,雷永通等3人被迫害致死”的指控所表述的“想不通”及“保留”之处。有些尽管已经偏离了起诉书对他直接指控的内容,但毕竟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中“迫害、镇压广大干部和群众”有一定联系。如果他因此感到“心情很沉重”,“一晚上没有睡觉”,那是很自然的。
起诉书第43项关于林彪叛逃、山海关机场放飞的指控,是案中最关重要的问题之一,李作鹏知道问题的严重性,谈起来不免忧心忡忡,疑虑重重。他说:“关于山海关机场问题,我总的态度,我负责。它是海军的机场,我是海军的政委,不管判我什么罪,我承担。但事实有出入,我在侦查、预审中都谈过,谈了11条意见。”
最后他还表示:“起诉书里的其他意见,可以接受,当然确切一些更高兴,不过要求搞得完全准确也不容易。”
两位律师告诉李作鹏,会认真对待他这些意见,要等查阅了全卷、研究了证据才能作出律师的判断。
李作鹏对起诉书里的其他问题虽然表示可以接受,但这种表示毕竟是含糊的不明确的,事实上对起诉书中的指控“可以接受”也好,有“保留”也好,特别法庭在庭审中都会逐一调查,而后认定或否定。而李作鹏在庭审中对每一件事实的调查和证据的质证相信也绝不会马虎,因为这涉及罪与非罪,或者罪重与罪轻,总之事关切身利益,他怎会不认真对待!
会见历时一个半小时,不但办完了委托手续,还听取了被告人对起诉书所指控内容的大致想法,有的为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了线索,可以说是比较圆满地完成了初见预期的任务。
在法庭辩论开始之前,张思之、苏惠渔律师会见李作鹏两次:以上所述是第一次,第二次在法庭调查结束以后法庭辩论之前的12月17日。
当时,“两案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得到狱中发来的报告,说李作鹏天天都在写东西,自称是“最后陈述”。写时很诡秘,似在防着看管人员,因此无法知道内容。
审判庭庭长伍修权在军中曾是李的直接上级,对他深有了解,也猜不出他会写些什么,又担心他在法庭上不顾三七二十一地扯出不好收场的问题,于是要求律师“再去见见,摸清底数”。
张思之、苏惠渔两位律师奉命于12月17日再次去复兴医院会见李作鹏。会见的气氛是轻松的。先是言不及义地问了他的近况,然后再次交待了特别法庭的审理程序,扼要说明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李作鹏听完就来了一句:“我写了份自我辩护提纲。”律师正专注地听着,他却拐了个弯,似乎是漫不经心地说道:“缝到棉袄里了。”随着用手捂了捂厚厚的棉衣,又跟了一句:“谁也拿不走!”这句“谁也拿不走”仿佛是有的而发,张与苏交换了一下眼神,心想:要是他竟能料到此次来会见的目的,他可太“鬼”了。
经律师两次提出可否了解一下,李作鹏才拿出那份经过充分思考和准备的长达五六千字的自我辩护提纲。
在这份提纲中,善于思考的李作鹏为了应对即将进行的法庭辩论,确实又仔细琢磨了起诉书上对他的每一项指控,全面回顾了特别法庭起诉以来的全部庭审调查,最终归纳了关于“告密”、关于山海关机场“放飞”以及关于“诬陷、迫害罗瑞卿、叶帅”等几个问题作为他自我辩护的主要内容,对每一个问题都作了辩解。其中对山海关机场“放飞”问题辩解较多,但表示对此愿意承担全部责任。同时要求把材料保存起来,让后人来作结论。律师听取了这些情况后离去,第二次会见就这样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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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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