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问李作鹏对辩护律师有什么要求时,他若有所思地说:“请你们来,我只有三点要求:第一,实事求是,希望按这条原则办事;第二,维护党的政策,该怎么样就怎么样;第三,维护国家的法律,合乎法律的不希望你们说话。”
接着再次表白:“我自己有什么罪,该承认的我会承认的,一句话也不希望你们讲。我的罪行涉及高层活动,我这些年已经写了10万字以上的材料。对审讯中提出的问题我都作了回答,有些不同意的我也回答了,当时讲得太多了不太适当,成了不认罪。
预审时,有些有保留的重大原则问题我都提出来了。给我辩护,要看看这些材料,大体上有个数。”接着又说:“将来公开审判时,我不想多说话。身体不好,有心脏病,一激动就犯病。我不愿死在法庭上,那样影响不好。反正许多话我在预审时都讲过了。”
这时,律师告诉他: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对起诉书上指控的认定,都是要经过庭审调查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庭审中被告人对证据进行质证,这是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李作鹏听后似乎并不以为然地说:“必要的话,我会回答的。但不愿意详细讲不同的意见,也不进行激烈的争论,因为一争论,就犯病。我性情很急,压制不住。有必要时请你们帮我回答若干问题,如你们认为没有必要,可以不吭声。”
李作鹏的心脏病看来不轻,会见中不时大口喘着气,说话不紧不慢,讲一会儿停一会儿,断断续续。只是讲到关键处,非常激动,时而又好像在有意识地克制自己。不等律师作答,李作鹏转过话题,想听听律师的意见,说:“你们可以给我提点意见。”
这时,律师先是表示愿意提供意见,但从辩护工作的实际出发,还是想尽量多听听他的想法,于是启发他继续谈下去。张思之律师说:“你对律师提的3点要求是合法的,与诉讼法规定的律师职责也是一致的。你说你还有一些保留,可以谈谈。”
李作鹏虽然一再声称“有什么罪,我承担,我不抵赖,我不想多说什么,不愿意详细讲”,其实却并不如此。当律师具体地问他究竟还有哪些保留时,他的回答表明他对起诉书的每一条对于他的指控、每一句提法都作过仔细的琢磨,并结合切身利害经过思索。他说:“我看了起诉书,感到有些问题不实事求是。
有些我可以接受,有的我保留。对迫害干部问题,讲我直接迫害了120人,雷永通等3人死亡,我还没有看到证据,我有怀疑,对直接诬陷、迫害的‘直接’应该怎么样解释法,我还没有弄得很清楚。过去预审时讲海军里有3000起冤案,我批驳了这个观点,站不住脚。现在起诉书改写为直接诬陷、迫害120人,还有3条人命,不知有什么证据。
如有真凭实据,我认。关于雷永通的死,不是我迫害的。他是海军学院的政委,我的老战友,从1934年到1937年我们一直在一起工作,平常我与雷的关系是好的,二万五千里长征我们也在一起。
说我迫害死他,没有根据。海军学院在南京,造反开始与“红纵”是一起的,“红纵”是张春桥支持的,开始反省委,武汉“七二0”事件后反许世友,反得很利害,我和许的关系是不错的,他是个好人,我就给南京发了个电话稿,说不能打倒许世友,时间是1967年8月底。接到我的电话稿以后他们马上转过来支持许世友,在南京到处贴我的电话稿,一直贴到兰州,对此,许世友当然很感激我,“八二七”派就慢慢在南京占了优势。”
“后来军委指示要军事学院交给军区整顿,南京军区把海军学院交给了江苏军区,江苏军区派的工作队到海军学院搞刑讯逼供,给雷永通安的罪名是叛徒,把他整死了。这个事情许世友和他的老婆都知道。南京军区两次派人到海军道歉,表示对不起海军。对此事,因为当时确实比较乱,我们也就谅解了,但对这样搞法我们是有意见的。对这个问题我可以请许世友和许世友的夫人以及请南京军区来证明,他们是知道的。这件事,我过去写的材料里都没讲过。”
除此之外,李作鹏还表示:“预审中还提到迫害苏振华的事。我当时是冒了极大风险保护苏振华的。现在起诉书里没有写上,这一点我很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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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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