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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并非万能
计划甚久的梁济也预测了世人对他自杀各种可能的反应,他说,只有那些“注重须先有良好人民而后国可以立,不专靠死板法律以为治”的人,才是“真能知我心者”。此语看似旧派针对趋新倾向的老生常谈,其实反映出梁氏对社会问题的观察和思考相当深入,远过常人。他曾指出:“今世风比二十年前相去天渊,人人攘利争名,骄谄百出,不知良心为何事,盖由自幼不闻礼义之故。子弟对于父兄,又多有持打破家族主义之说者。家庭不敢以督责施于子女,而云恃社会互相监督,人格自然能好,有是理乎?”
这是一个相当深刻的观察,“家庭不敢以督责施于子女”的现象说明,清季兴起的“打破家族主义之说”至少在城市趋新社群中已形成某种思想霸权,并衍化为有力的社会约束和自我禁抑,使督责子女成为“政治不正确”的行为,而拱手将教育的责任委诸社会。有意思的是,梁漱溟似乎不知父亲心中这一层自我约束,在他记忆中,父亲对他“完全是宽放”的,甚至“很少正言厉色地教训过我们”。他“只记得大哥挨过打,这亦是很少的事”,他自己则“在整个记忆中,一次亦没有过”。梁济对梁漱溟兄弟的不同态度,很可能提示出城市趋新社群对“家庭督责子女”态度的转变;而梁济有这样的自我约束,也说明他未必是个“旧派”,至少不是一个单纯的“旧派”。
在民初社会责任大增之日,却适逢思想和行为的“解放”大受提倡之时;在新文化运动期间,社会本身(或表述出的“社会舆论”)似乎也不便太多干预所谓“私人行为”,于是约束的职责又让位于法律。如梁济所见,“今高谈法治,先使人放荡不加拘束,专恃法律万能,且曰自入轨道,即成大治”;与“先圣治国,必先使人有良心,又敬慎而成事业,所以纳民于轨物”的方式大相径庭。
这样一种将培养教育“人”的职责一层层向外推移的走向,或滥觞于晚清。梁启超在20世纪初年提及他读到的康有为哲学思想,便有“破国界”和“破家界”的内容。后者主要着眼于解除家长的责任和负担,主张任何人的子女出生,即养于政府所立的育婴院,“凡教养之责,皆政府任之,为父母者不与闻”。稍后梁氏自己在其著名的《新民说》中提出,中国过去一家之中,各成员皆“委弃其责任,而一望诸家长”,是造成家庭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故他主张家长之待其子弟,“还其权利而不相侵”,则其“自能各勉其义务而不相佚”,如是而家必兴。
康有为的“破家界”主张已明确提及父母不必负“教养之责”,而梁启超复从权利和义务角度“理性”地思考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这类思考恐怕是稍后主要倡之于无政府主义者的“毁家”说之先声。这一系列对家庭的“改革”思想,特别是论证“毁家”理由的述说,使“家庭”或“家族”不久即成为代表“旧”的主要负面象征之一,形成中国“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一大差异,是人类历史上少见的现象(这不必是受西潮影响,盖彼时西方社会中家庭并非负面象征),也产生出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而法律即使在最理想的状态,也并无责任和能力来处理那些尚不到“作奸犯科”程度的社会问题。
在新文化运动时期“高谈法治”的世风之下,梁济却认识到法治非万能,而人的良心和对事业的敬慎是社会安宁的基础,确异于时流。他其实是想提倡一种法治和人治互补的取向,其学理基础则是社会和谐的整体性,即从个人、家庭到社会各层级都应该负起相应的教育约束职责,不能一味向外推卸责任,致使法律不堪重负。在民初“自我”得到大力揄扬的时代,却又实际流行着这样一种外向的逃避责任取向,不识者固安然无忧,看到问题所在的梁济却难以安心,只好带着“世界会好吗”的疑问告别人世。
其实康、梁并未将其所思所论贯彻到自己家中,其所表述的更多是对于中国或人类社会“应该如何”的思考。然而,很多时候实际造成破坏的未必都是正面提倡破坏的激进主张,像康有为这样主张将家庭的责任委诸国家,或像梁启超这样从权利和义务角度看待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其对家庭关系的瓦解作用,或未必就逊于直接的“毁家”主张。敏锐的梁济已觉察到社会舆论的压力,他在内心虽不能苟同,却又自觉地据此约束自己的行为。个人与社会之间这种不赞同却又不得不尊奉且欲语还休的紧张,远超出梁济个案的意义,能不让人掩卷三思!
作者:
罗厚立
编辑:
hu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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