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近日联合公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并实施严格保护措施。
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人脸识别在消费、金融、出行等领域快速普及,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生活方面有其积极作用。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场景泛化、强制使用等问题,也引发了公众对侵犯隐私、泄露个人信息的担忧。此次两部门联合出台管理办法,犹如为狂奔的人脸识别技术套上法治缰绳。特别是新规直面“强制刷脸”的社会痛点,从技术伦理到操作规范层层设防,让公众在面对无处不在的摄像头时,终于能挺直腰杆说“不”。
破除“唯一选项”是给选择权留一扇窗。《办法》最亮眼的条款,莫过于“不得将人脸识别作为唯一验证方式”。这一规定直指现实痛点:上海一游泳馆曾在更衣室安装人脸识别柜,导致顾客隐私暴露;多地小区将“刷脸”作为唯一进门方式——这些被媒体报道的典型案例,终于有了制度性回应。
人脸信息是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容易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甚至威胁公共安全。新规的智慧在于“非强制原则”的刚性落地。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如果因业务需求采集人脸信息时,必须同步提供线下办理渠道。这种“科技与传统并存”的设计,既尊重技术革新,又守护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强调的“最小必要”原则。
划定“隐私禁区”,是给身体权筑一道墙。管理办法对安装场景进行了规范。明确禁止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等私密空间部署设备,这一条款与上海游泳馆事件形成鲜明对照。
值得关注的是备案制度的创新。当处理人脸信息达10万人时需向省级网信部门备案,这种分级监管模式,既避免了“一刀切”对中小企业造成负担,又将大型机构的生物信息库纳入重点监控范围。正如专家所解读的:“10万人的量级设计,既考虑到了公共安全警戒线,也符合数字经济规模化特征。”
平衡“发展安全”是给科技向善指一条路。管理办法并非否定技术进步。其允许在金融反诈、公共安全等必要场景使用人脸识别,但强调必须“设置显著提示标识”。这种“开正门、堵偏门”的治理思路,与最高法此前关于人脸识别案件的司法解释形成呼应。
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说:“法律是没有激情的理性。”当技术狂奔的脚步遇上法治沉静的思考,即将实施的管理办法为我们勾勒出这样的图景:商场能用人脸识别防盗窃,但不能在试衣间装探头;小区可启用智能门禁,但必须为老人保留钥匙;企业能运用技术创新,但不能把用户变成“透明人”。这种充满人文温度的规制,恰是数字文明该有的模样。
从“进小区难”到“住酒店忧”,公众的每一次焦虑都在推动制度进步。当管理办法6月1日全面施行,我们期待看到的不仅是执法部门查处违规企业的通报,更是商场超市自觉撤下过度采集设备、物业公司主动增设传统门禁的文明图景——毕竟,真正的技术进步,永远以尊重人性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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