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长挪用征地补偿费如何定性
2016年01月16日 07:14
来源:法制日报
上杭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晓辉利用担任上杭县临城镇龙翔村“果二组”组长的职务便利,挪用集体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李晓辉的挪用行为发生在福建上杭工业园区办公室与“果二组”签订征地协议并将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征地补偿费转入“果二组”对公账户之后,本案土地补偿费已归“果二组”集体所有,应认定被告人李晓辉挪用的土地补偿费属“果二组”集体财产。被告人李晓辉是在管理组内事务过程中,利用其管理征地补偿费用的职务便利,将集体财产挪作他用,而非利用其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因
原标题:村民小组长挪用征地补偿费如何定性
村民小组长挪用征地补偿费,究竟是涉嫌挪用公款罪还是挪用资金罪?
2007年10月,被告人李晓辉得知福建省上杭县工业园区办公室出台关于吸纳工业新城部分征地补偿资金作为工业建设发展基金的决定后,提出将该组未发放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借给工业园区获取相应利息,但被组民否决。李晓辉为取得该利息,于2007年10月28日私自以组民李树招、李树春等人的名义与工业园区签订协议书,将其保管的“果二组”账户中尚未发放给组民的征地补偿费60万元借给工业园区使用。至2009年3月20日该借款归还时止,工业园区按季度支付并存入“果二组”账户的利息共计人民币81904元,均由李晓辉陆续取出使用。2012年11、12月,上杭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对“果二组”财务收支审计时,李晓辉担心事情败露,制表将利息发放给李树招等6人。审计结果出来后,李晓辉于2013年四五月间将已发放的利息收回并存入“果二组”账户。
2007年10月至2012年7月24日,李晓辉多次挪用其保管的未发放给组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共计317194元归个人使用。
上杭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晓辉利用担任上杭县临城镇龙翔村“果二组”组长的职务便利,挪用集体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李晓辉的挪用行为发生在福建上杭工业园区办公室与“果二组”签订征地协议并将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征地补偿费转入“果二组”对公账户之后,本案土地补偿费已归“果二组”集体所有,应认定被告人李晓辉挪用的土地补偿费属“果二组”集体财产。被告人李晓辉是在管理组内事务过程中,利用其管理征地补偿费用的职务便利,将集体财产挪作他用,而非利用其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晓辉犯挪用公款罪,不能成立。据此,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晓辉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晓辉没有上诉,公诉机关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办案检察官认为,本案首先要研究征地补偿费的性质。李晓辉挪用的是政府补偿给被征地村民的征地补偿款,这些补偿款尚未形成正式的分配方案,且“果二组”并不提留相关款项,被告人李晓辉挪用了其临时保管的公款,应当定性为挪用公款罪。
虽然上杭县政府部门并未正式发文任命李晓辉为征地拆迁工作组成员,但其实际上已经履行了协助政府进行征地工作和管理征地补偿款的工作,被告人李晓辉也实际上利用了上述职务之便,在此过程中挪用公款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对其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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