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潘惠莉:证据确凿零口供案件照样定罪
2016年01月07日 14:17
来源:羊城晚报
在刚过去的2015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四庭法官潘惠莉对一宗特殊的“零口供”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虽不认罪,但定案证据“确实充分”,潘惠莉所在的合议庭根据证据裁判规则,依法予以定罪量刑。
原标题:法官潘惠莉:证据确凿零口供案件照样定罪

正在开庭的潘惠莉 通讯员 徐志毅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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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通讯员 玲娜 实习生 郑富锐
策划:林海利 孙爱群
统筹:林 洁 肖嘹歌
“零口供”是刑事法官很难回避的一个现象。这类案件里,被告人不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在刚过去的2015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四庭法官潘惠莉对一宗特殊的“零口供”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虽不认罪,但定案证据“确实充分”,潘惠莉所在的合议庭根据证据裁判规则,依法予以定罪量刑。
“正确履行审判职能,既要保护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击,还要让犯罪的人受到法律的惩罚。”回首这宗“零口供”案,潘惠莉如是说。
当刑事法官以来,潘惠莉一直走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路上。
“不枉不纵”
体现现代法治要求
本周呈现在读者面前的是两则完全不同的故事。周二讲述的是湛江小伙陈灼昊涉嫌杀害前女友,因侦查机关取得的关键证据被认定为非法证据,法院予以排除后依法对被告人宣告无罪。今天是一宗“零口供”案件,尽管被告人不认罪,但在其他证据能够充分证实被告人犯罪的情况下,法官仍能定罪下判。
前者体现的是“疑罪从无”,后者体现的是“罪刑法定”,对任何人的定罪和量刑,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不枉不纵”是刑事审判的根本使命。从这两宗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我们不仅可以看到疑罪从无、罪刑法定的刑事司法观念,还可以看到法制进步。
一宗陈年的“零口供”案
2005年2月17日,农历正月初九,节日的喜庆还没完全散去。这天晚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汀沙村二大街善贤巷发生了一宗砍人事件。
在附近开士多店的龚某某清晰地记得,当天是星期四,因为当日六合彩开奖,士多店及附近聚集了很多人。
当晚9时许,几名江西人携带砍刀、铁管等工具到善贤巷,对之前发生过矛盾的冯盖及徐某敏、龚某飞、卢某超实施报复。其间,几人持砍刀砍冯盖的颈、背部数刀,导致冯盖受伤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6年后的2011年10月10日15时许,江西省信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处理一宗聚众赌博案件时,意外发现参赌人员赖运星涉嫌故意伤害已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网上追逃。随后,赖运星被羁押后移送给了广州警方。
今年38岁的赖运星出生于江西省信丰县。面对多名目击证人指证赖运星当日有追砍冯盖的行为,赖运星都予以否认。广州中院一审、重审均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赖运星有期徒刑15年。
赖运星上诉到广东高院后,案件承办人是潘惠莉。
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他犯罪?
“这个案件里被告人赖运星始终不认罪,最开始他说没到过现场,后来改口说到了现场但只是看下没动手。”潘惠莉表示,这是一宗“零口供”案件,具有一定特殊性。
首先是年代久远,缺乏直接指向被告人的客观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客观证据是指书证、物证、痕迹、毛发、血迹、视听资料等以客观形式反映案件情况的证据。对于法官来说,客观证据越充分,案件越“好办”。此案发生在2005年,案发后赖运星及同案人均在逃,直到2011年赖运星才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没能提取作案工具和相关痕迹,缺乏直接指向被告人的客观证据。
其次是证言证人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例如,士多店老板周某华先后共作出五次证言,除第一次否认目击案发过程外,其他四次都证实赖运星、张某某持刀追砍冯盖的事实,并辨认出赖运星和同案人张某某。被害人徐某敏在陈述时说她没有看清楚追砍的人,被害人龚某飞在公安机关共作出三次陈述,并在其中一次陈述中没有指证赖运星。
赖运星的辩护人也提出,本案的现场勘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因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案指向赖运星的有罪证据都应予以排除,赖运星无罪。
这些问题都现实地摆在了合议庭面前。
“零口供”也照样能定罪
潘惠莉所在的合议庭最终维持了原判。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八类证据,定罪不一定必须要有被告人的口供。这个案件虽然没有被告人口供,但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参与了犯罪。”潘惠莉说,赖运星案中最重要的证据是4个没有利害关系的目击证人,他们目击了案发过程,证明力很高。
至于周某华、龚某飞证言前后矛盾的情况,她说,周某华后来对第一次否认目击案发过程作了解释——其称在案发次日首次被公安询问时,其家人均住在汀沙村,故害怕说实话遭到报复。被害人龚某飞在公安机关共作出三次陈述,其中一次陈述中没有指证赖运星,但在第三次陈述中解释称赖运星当时是当地老大,其担心遭报复才没有指证。“我们认为这一解释是合理的,多名证人证实赖运星案发时在汀沙村收保护费,是当地江西籍人的老大”。
对于被害人徐某敏的证言,潘惠莉说,被害人徐某敏在头部受伤、受到惊吓的情况下没看清追砍之人符合常理。
对于现场勘查笔录上的瑕疵,侦查机关说明了原因并作出补正。
潘惠莉还说,广州中院第一次裁判被广东高院发回重审后,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先后取得了何某燕、何某强、何某辉等人的证言,还补充询问了证人周某华,这些目击证人都证实了赖运星持刀追砍被害人的事实,再加上证人江某权的证言和现场勘查、法医鉴定等证据,这些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证实赖运星的犯罪事实。
“法官不是冷冰冰的法律执行者”
在“严”之外,潘惠莉还有着“宽”的一面。
2011年,潘惠莉承办的林某某等9人故意伤害案中,除一名被告人为成年人外,其他均是在校初中生,都是十四五岁的未成年人。韶关中院一审判决认定林某某纠集他人与被害人一方群殴,其中,已成年的被告人罗某某持刀将一名被害人捅死。潘惠莉发现,林某某等人均是在校学生,另一方也大多为学生,双方因小事而打群架,更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犯罪特征。在打斗过程中,成年被告人罗某某路过,因与被告人一方认识而自发参与,林某某的组织作用并不明显,一审判决定故意伤害罪不当,而且,对于在校生来说,均判处实刑进行关押,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最后,她将本案发回重审,并指出了存在问题,后中院重审后认定林某某等七人无罪。
在被害人死亡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如果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被害人的死亡往往会使整个家庭陷入困顿,碰到这种情况,潘惠莉会主动告知被害人家属申请司法救助,帮他们解燃眉之急。“有时,也要站在被害人一方考虑他们痛失亲人的感受”,一次,被害人父亲情绪激动地打来电话,潘惠莉与他聊了一个多小时,耐心解释为什么没有判处被告人死刑。此后,这名父亲隔三差五就打来电话,潘惠莉总是放下手头工作,耐心与他沟通、解释。
“法官不是冷冰冰的法律执行者。”这是裁判者潘惠莉的职业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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